会计干货之【有声财税】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的后果和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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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有声财税】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的后果和影响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的后果和影响.mp3(点击播放音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又对非正常户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

2、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

3、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1 信 用 评 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1.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开d

4、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

5、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2 出 口 退 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情形共包括4项,请自行查看)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6、3年第6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3 风 险 防 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规定:对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4 合 纵 连 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

7、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规定: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规定:1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2对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财税FM友情提醒: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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