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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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湖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5、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科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公正、合法,坚持礼貌待人,以理、以法服人。2、外出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必须按执法规定程序办事,完善执法检查手续。3、经查实确属违反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4、秉公办事,文明执法。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部门规

2、定给予处理。区科技局法制宣传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本机关法制建设,认真学好、用好法律,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法制宣传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区“经济强区、文化大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依法治区的需要。二、法制宣传工作坚持不定期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每年搞好二次大的宣传活动,3月1日、7月28日的宣传活动。同时搞好学校利用课堂对防震减灾法的宣传。三、法制宣传坚持以人为本,学好法律,树立榜样,搞好科技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第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举报电话、书面文字或者到科技行政机关直接陈述等进行举

3、报。第二条 举报人向科技行政机关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名称、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科技行政法律法规的。第三条 科技行政机关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记录在案,进行初步调查,并在七日内通知举报日内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立案,立即组织调查取证。第四条 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保守科技秘密,为举报者保密。第六条 科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6564852。区科技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就是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配

4、合部门,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一)界定执法权限1、界定科技局的执法权限。将本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列出目标,明确执法权限、义务和责任,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2、界定科技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关系。科技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到诸多部门,区科技局负责协调,理顺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关系。3、界定区科技局内部各科室的执法权限,把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解,把执法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办公室和人,并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二)明确科技局执法责任1、科技局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其

5、权限和责任范围即应做好以下九项工作:(1)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和支持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2)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有关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规和业务素质。(4)制定并组织落实执法的有关制度,保证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5)正确处理和协调好相关部门共同执法的权限,与被委托单位依法签订行政执法委托文书。(6)定期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区法制办报告。(7)纠正和查处本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当或

6、违法行政行为。(8)协调处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9)依法制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察、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监督制约机制和奖励的具体措施。2、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1)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局领导和执法人员每月学法分别不得少于8小时和12小时,并建立学法专用笔记本。(2)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科技局机关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执法,亮证执法。(4)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7、。(5)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6)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关的责任。区科技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预防和纠正错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局机关。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关办结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错案责任

8、追究工作由局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第二章 错案的范围第六条 局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错案:(一)为被处罚单位及个人提供假供机会的;(二)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做虚假笔录、或者出具错证、假证的;(三)非法制作法律文书的。第三章 错案的责任第七条 错案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一)办案人过错造成的错案,由办案人承担责任;(二)主管领导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负责人承担责任;(四)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指令办理造成的错案,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八条 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局

9、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委员会或者区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九条 错案责任人主动提出纠正错案,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第四章 追究的程序第十条 局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取的错案线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认定的错案,应当自认定之日起90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

10、已分清责任的错案应当制作错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错案责任人。错案责任人对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错案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局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之日起30日到上级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制作的错案处理决定书,应当在送达错案责任人的同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办案的工作人员。局依照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由本局所有。区科技

11、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局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第三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第五条 听证会出行政策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

12、和其他组织提出。第六条 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主持(以下简称主持单位)。听证会主持人由相关科室、所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何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的科室、所属单位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第十一条

13、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二条 主持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巨大多数不同意进行行政决策方案,主持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所属单位行政决策方案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科技局行政赔偿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

14、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科技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部门法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科技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依照本制度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条 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越权非法拘禁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封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任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四)错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科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第五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六条 科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七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九条 科技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没按制度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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