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内部制约机制构建理性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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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内部制约机制构建理性思索摘要: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所以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相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制约就缺少了很重要的一环。为了防止“监督者不受监督”的现象出现,有必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这对实现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构建的理论分析,从构建的必要性、制约的可行性及生成该机制的理论基础三个层次进行了阐述,并立足我国的国情、司法体制的特点,借鉴国外侦查制约中合理、科学的因素,提出了完善的“相对合理”的选择。关键词:职务犯罪制约监督侦查机制内部Abstrac

2、t:Thelawofcriminalinvestigationdutiesvestedintheprosecution,sotheinvestigationandthepublicsecurityorgansoftheprosecutioncasecanbecomparedtomonitortherestrictionsonthedutiesofsupervisionandinvestisupervisorwithoutsupervision,thephenomenon,itisnecessarytoimprovethefunctionsofinternalcontrolmechanismto

3、detectcrime,toensurecompliancewithstatutoryprosecutionproceedings,whichtherealizatio,theinvestigationofjob-relatedcrimesagainsttheinternalcontrolmechanismtobuildthetheoreticalanalysis,fromtheneedtobuild,thefeasibilityconstraintsandtogeneratethetheoreticalbasisofthemechanismdescribedatthreelevelsandb

4、asedonChinasnationalconditionsandcharacteristicsofthejudicialsystem,foreignconstraintsinareasonableinvestigationandscientificfactors,aperfectrelativelyreasonable:job-relatedcrimesconstraintsinternaloversightmechanismstodetect国家防止和惩处职务犯罪,是反腐败体制的必然组成内容。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侦查体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自侦自监,在具体执行和操作中主要依靠自我控

5、制与约束,没有形成系统而完善的制约机制。如此一来,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之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其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危更容易受到侦查权的暴力侵犯。侦查权与监督权的矛盾,也是近年来不断提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由谁来监督这一疑问的原因。由此,如何更好的行使和控制职务犯罪侦查权,便成为法律学者研究的热点,也成为检察改革的热门话题。一、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的必要性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是故,作为国家的公权力,而且是可以直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财产权、自由权的公权力,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制约。刑事诉讼职能理论的要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

6、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特定职责和功能。人们通常说的“职能部门”,即指承担着特定功能和职责的部门。国内最早对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作全面研究的学者是陈瑞华,其在审判原理论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刑事诉讼职能及区分理论,但他的研究是仅局限于刑事审判阶段,并没有扩展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职能理论同样可以适用。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从立案到侦查、从批捕到公诉、从控申到侦监等,每一个诉讼环节,都体现着不同的诉讼功能,需要配置不同的诉讼主体来承担实现该功能的职责。正是基于功能和职责的要求,检察机关各个内设部门产生了相对独立、互为制肘的诉讼职能。但问题是,这些

7、诉讼职能不会自动运行,法律为了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制和引导,严格规定了各个职能启动和激活的条件与前提。在现有线性流程式的刑事侦查结构下,就需要一种全新的诉讼权能贯穿整个侦查程序始终,对各诉讼职能顺利合法的流转予以监控,而这一权能,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看,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如果说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行监督,从理论上还没有问题,但对于由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进行自我监督显然不能让人信服。而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正是现有体制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制约机制作用在各职能主体转换过渡的连接点上,为确保实现各自得诉讼功能而形成了相互制肘、约束关系,侦查阶段

8、由过去的“自我监督”,转变为“相互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制约机制就是侦查流程结构中的一种有效质量控制机制。权力的本质决定对于权力的本质,有学者总结,权力具有二重性:有效性和腐蚀性。关于权力的腐蚀性,英国思想家约翰阿克顿“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为大家所熟知。也许另一位美国学者的话更值得我们体味,“权力的行使,无论在什么职位上,都是个体自我表现的最个性化的形式之一,是纯粹个人快感的一个丰富源泉。人们轻易不承认权力的快感,但它是人最原始的感情之一,很可能起源于婴儿期。多年享受有快感的人有时会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但只是在他们不得不退休时。尽管他们举止庄重、言辞客观,有形的表现不多,掌

9、握公共权力的人们个人卷入的程度极高,而且还可能非常喜欢它。但不管是否有意识的喜欢,行使权力都是一种基本的个体表现形式,作为它基础的机构或公职不是消除而是增强了这种表现。”这就是说,从道德和个人的心理上讲,权力是人有意或无意获得快感的一种载体,其行使是一种个体自我表现的基本形式,因而很容易与公共道德的要求相悖。因此,对权力的制约是权力容易滥用的本性决定的。侦查权特点之必然职务犯罪侦查是由国家授权的通过法定程序对职务犯罪进行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有一般刑事案件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通常是从举报线索开始,不断搜索、发现证据,不断从

10、一个证据中发现另一个证据,从一个事实中挖掘出另一个事实,最终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的过程。其实质是“从无到有”、“从供到证”的有罪推定过程,因而天然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侦查期间,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一个检察机关依职权可以独立决定立案、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对人的强制措施,也可以独立决定搜查、扣押、冻结等对物的强制措施,而不必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其职权性和强制性十分明显。侦查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原有的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对抗性越强,权力扩张的本性就越容易被激活,在为了正义、为了国家的职能的庇

11、护下,受“志善而违于法者免”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侦查人员本身和社会公众对侦查权力的扩张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若非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实践中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刑事程序,侦查毫无疑问地是整个程序的中心,在一定意义上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一系列侦查控制机制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检察活动的有效性,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检察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前进的同时,检察机关侦查内部制约机制也在实践中逐渐地完善,而其中的

12、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检察机构间的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制约内松外紧等。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足以及目前社会变革时期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的执法复杂环境,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不仅能有效整合检察资源,理顺和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减少内耗、节约司法成本,确保规范、公正执法。还能促使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立案同步,适时介入侦查全过程,加强对自侦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用法律、政策等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及时指导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当前如火如荼司法改革的终

13、极目标。作为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自侦过程中体现监督和制约本身就是当下检察系统进行司法改革的热点。各地检察机关也因此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等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正是体现了检察机关今后将职务犯罪侦查制约作为今后检察改革的方向。二、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的可行性首先,侦查权本身是一种授权,对它的制约是可行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是生而有之,不是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体赋予的,而是事先通过严密的论证、经过严格的程序而进行的明确授权,授权之初就已经“画地为牢”,将其权能限制在一个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

14、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了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既是授权,同时也是限权,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对侦查权最有力的制约,同时也为制约侦查权提供了依据,使制约具有了可行性。其次,侦查只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对其制约是刑事诉讼之必然。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设置本身就要求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程序之间的制约。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而言,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等主要诉讼权能都对其具有制度性的制约关系。最后,侦查权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有其规律性,完全可根据规律对其进行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由侦查人员一系列的调查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构成,这些行为本身一方面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另一方面系

15、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因具体需要而归纳总结的经验做法,两者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可以根据其规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侦查中出现的不规范、不科学的做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制约。三、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权力制衡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又称权力制约论,最早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后在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下,逐步成为西方三权分立政体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认为,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滥用的权力,可以使任何暴政都甘拜下风”,“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制约,不仅可以获得权力之间的均衡,防止某项权力的恶性膨胀,还可以更好地发挥权力者的能动性,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其具体做

16、法就是,将权力分散成若干要素,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去掌握,而各个机构的权限由法律加以规定。各个权力主体是属于同一层次相互平行的机构,互不隶属,又横向联系,各自的活动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应当遵循法律和制度去进行,出现越权行为或者发生权力间的冲突,也要靠法律去调整解决。在这个意义上,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机制就是这里说的调整解决方法,为此我们应对检察权进行必要的分离和重新整合,将检察机关内部各制约部门设立为相互平行而又独立的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运行机制,实现侦查权的规范运行。程序正义理论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机制也是程序正义理论或者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设立制约机制可以确保法定的诉讼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程序就有可能异化为实现个人私利的通道。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制约机制,如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立案,是否合理收集证据,是否依法采取侦查手段,是否保证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是对程序正义的有效保障。唯其如此,我们才可能避免程序错误的发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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