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农商银行债权处置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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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债权处置调研报告 为了调查了解银行业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我行开展了关于维权工作的调研。我行实行对贷款诉讼案件进行汇总筛选,并与法院系统中登记的案件进行比对,逐笔分析案件状况的方式,找寻维权难的缘由。通过分析,发觉在银行业在法律维权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 诉讼审理过程中传票及法律文书送达难在对陈欠贷款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因借款人及担保人外出或住址的变更,导致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无法送达,须要法官上门通过走访找寻地址送达,造成案件在法院审理环节的期限延长,甚至有的开庭传票须要登报进行公告送达,依据法院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告送达的案件需法官上门送达,取得

2、无法联系被告的证明材料才能登报公告,而且每次公告期限不低于60天,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被延长,银行债权不能刚好得到实现。同时对于在审理期间公告送达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执行到位的难度也很大。二、 案件事实简洁,但是审理过程颇费周折银行债权纠纷的案件,虽然有些案件事实很简洁,例如抵押类贷款,贷款发放时均通过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借款事实简洁明白,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样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判决、上诉、发回再审、再判决等程序,有些被告人利用法律程序,有意利用上诉等方式来回颠倒折腾,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判决生效,顺当进入执行程序,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进程。三、 银行债权胜诉简洁执行难随着金融

3、法人机构的治理完善,内控机制逐步加强,银行债权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结果的基本都是金融机构胜诉。因此债权得以实现的难点在于法院的执行程序。难点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债权案件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影响了案件执行率的提高。例如我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大部分农业贷款属于信用贷款,贷款发放时无财产抵押担保,这部分债权即使通过诉讼审理,都判决我行胜诉,但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缘由导致案件不能刚好执行到位。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进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不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不能实行一案一策的

4、方式快速执行,法律震慑力不够,实行的执行手段单一,不能有效的打击被执行人的逃废债务行为。例如我行申请执行周再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抵押物两辆客运汽车停在被执行人院内多年,虽经我行多次督促,但法院始终未予处置,目前车辆破损严峻,价值在不断降低。即使在我行找到买家的前提下,法院仍未予以处置变现,理由是未经过评估就进行变卖处置,不符合法律程序。但事实是法院对涉案财产始终未予实行评估、拍卖,现车辆已损毁到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的程度,评估拍卖已经失去了意义。另外本案还有多个股东均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多年来除查询银行存款外未对被执行人实行其他强硬的执行措施,例如拘留、追查财产等。导致我行债权拖延多年未能实

5、现。2、对困难大额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相互推诿,导致案件悬而不执。例如我行申请执行灌南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下历时5年执行未果。在江苏、浙江两地法院共同执行的状况下被执行人依旧逍遥法外并正常经营,到目前为止两地法院还未明确执行权属于哪个法院,浙江金华中院认为其只负责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不负责详细的执行工作。灌南法院认为,案件已经移送到浙江金华中院集中执行,且案件卷宗已经移送到金华中院,无权对案件实行其他执行措施。更有甚者,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其对外的租赁收入被后来的其他案件执行扣划,我行作为申请人虽然早就立案申请执行,但到目前为止债权分文未

6、受偿。3、法院人为影响案件进程,人情案依旧存在。法院对每个案件都有办理期限,在案件到期不能执行结案的状况下往往动员申请人办理程序终结或者私下在网上将案件报结,随着新的执行案件增加,这部分被终结但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常常会被长期搁置。另外,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期间总是想方设法找关系、投门路找法官说情,而法院往往以为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而言属于强势群体,银行债权到执行程序能收回本金就不错了,更别谈利息了,因此法院总是动员金融机构放弃部分权益来和解结案。但事实上银行债权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仅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同等的,而且经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代表法律的权威性,债权人不诚恳守信的履行债务属于违约行为,

7、不仅不应当减免部分债务,而应当予以法律制裁,加重其违约成本,才能有利于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否则,更进一步降低了法律的震慑力。4、法院的强制措施力度不够,拘留天数太少,每个案件即使实行拘留措施,也就7天时间,被执行人人往往不以为然,坚持几天就能逍遥法外了。甚至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已经被法院限制,但法院因人为缘由而没有实行拘留措施。例如,我行申请执行连云港义金农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此笔借款为三户联保贷款,其他两户的法定代表人均已被法院实行拘留措施,但是被执行人连云港义金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志兵,被灌南法院传唤两次打算拘留时,均因为有人疏通关系而没有实行拘留措施,干脆放人。到目前为止,仍未实行强硬

8、措施。因该案被执行人位于我县农业园区,因迟迟未能执行到位,该园区的其他借款人对还款均持迟疑观望看法,已经影响到我行的贷款回收率。5、法院对据不履行法院判决和有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追责不力。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意转移财产据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当依照刑法追击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刑责的太少。对于法人单位有意抽逃资产转移财产等行为也没有仔细的审查公司账务。例如我行债务人谷通成欠款50余万元,在执行期间虽然法院多次找其谈话,促其履行债务,但是,后经调查发觉,其公司资产发生两次转移,而且两次转让协议上都有其签名确认,完全属于有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犯罪行为,被执行人转移

9、财产后躲债外逃,虽我行多次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目前仍没有实施。依据上述银行债权在维护过程中的问题,我行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在相关借款合同签订时就送达地址进行约定,在合同中或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在借款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以借款人供应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依据约定的地址送达相关催收通知单、法院传票时,即使无法胜利送达也视为已送达。当然,此条款需协调法院认可为送达地址确认书,目前,已经有部分法院认可。以此来解决依法处置银行债权时的送达难的问题。我行后期新投放的贷款,均在合同中增加签订了地址确认的条款。(二)对于抵押类贷款,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实行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干

10、脆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对抵押物评估拍卖,优先受偿债权。该程序属于特殊程序,案件审理期限只有一个月,而且是一审终审制。法院通过听证,在与抵押人审查借款及抵押事实后,如被申请人无异议,可干脆下达民事裁定书,债权人依据该终审裁定干脆进入执行程序,快速的通过依法评估、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三)对于大额贷款或者发生纠纷可能性较大的贷款,在办理初期可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在借款人违约的状况下,金融机构主见债权时,可依据公证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执行证书,以此干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省去案件审理环节,提高实现债权的进程。(四)对于银行债权在执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建议如下:1、金融机构的上级主

11、管部门可与司法机关的高级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便利维护银行债权的相关规定,便利基层法官维护银行债权。也可协调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优先考虑维护银行债权,或者定期对银行债权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处置。2、建立完善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机制,承办案件责任到人,对法官有意推诿或久拖不执行的案件,应当动员监督机制,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追究办案人员责任。3、对于人情案件,金融机构和法院应当具有稳定的立场,坚决对说情案件说“不 ”,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动摇,不能由个别案件演化成习惯,对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依据判决书计算利息外,还应依据法律规定,计算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大债务人的违约成本。4、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建议延长拘留时间,法院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坚决实行拘留等强制手段,并延长拘留期限,依法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对有意转移财产,躲躲债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依法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威历,提高法律震慑力,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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