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经案件举证要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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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经案件举证要点集锦1民经案件举证要点一(买卖纠纷) 买卖纠纷举证要点根据买方与卖方的不同义务,确定各自的举证要点,比方买方应该证明自己付款,卖方应该证明自己履行交付义务等,大致可能涉及的举证要点如下:1、提供买卖合同或协议。2、口头协议的需提供能证明口头协议的有关证据。3、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事实。(1)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品牌、数量、规格、单价等有关凭证。(2)给付货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有关凭证。4、提供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有关证据。5、提供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的证据。民经案件举证要点二(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

2、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一、主体资格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

3、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二、实体局部: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6、提供违约

4、金、赔偿金承当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民经案件举证要点三(加工承揽纠纷)1、提供书面或口头协议的证据。2、提供加工承揽的标的、方式、规格、质量、数量、定价、交货方式、交付时间、加工的工期、具体的加工承揽人。3、提供违约责任承当方式的有关证据。民经案件举证要点四(合伙纠纷)合伙纠纷举证要点1、提供合伙合同或协议,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当、后期增参加伙、先期退伙、合伙终止、违约责任承当的证据。2、口头协议的须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3、提供合伙的字号或名称、负责人及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4、提供合伙的账目。5、提供合伙的债权证据。6

5、、提供合伙的债务证据。补充说明:实践中很多合伙是没有在工商注册的,有的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一旦发生大的赢利或亏损,有时对于双方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就可能产生争议,所以,还要注意收集除合伙协议外能证明双方实际是合伙关系的证据,比方:利润分配方案、记录;合伙人事务管理记录;合伙人会议记录等。以确保合伙关系的认定。民经案件举证要点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举证要点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根本的描述和确认)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

6、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14、

7、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关于这方面的损失赔偿工程,一般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

8、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成心、过失的,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成心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

9、无共同成心、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当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成心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平安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局部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

10、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赔偿份额不承当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当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承当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

11、起诉平安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赔偿责任。属于?国家

12、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赔偿

13、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当赔偿责任。雇主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平安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

14、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当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

15、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以下情形,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当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当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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