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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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解读关于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指导,法律教|育网认为大家应该先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和程序。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所谓征题,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第二个阶段是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进行。第三个阶

2、段是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没有被选为当年考试的试题会放在题库中作为今后司法考试的备选试题。第四个阶段是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从2002年确立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老师比较多,包括陈卫东、宋英辉、陈瑞华、

3、汪建成、顾永忠等。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 为它是循序渐进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前后颠倒。这几年的考试的重点是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所以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的内容和流程一定要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2010年的考点还会集中在历年的常规考点,但是学界对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是否享有保释权等等前沿问题,法律|教育网认为也值得大家关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2年之前一直由张树义老师命题和拼题,2002之后的拼题人有马怀德、于安、杨伟东。行政法是很多考生都很头疼的学科,因为它比较抽象,难以理解。而且行政法的命题特点同法理学几乎一样,将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

4、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来很多人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就没弄明白,就更别说去分析运用了。而且行政法试题往往把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综合性比较强。法律|教育网建议考生可以把2002年以来的真题通读一遍以后再看教材、收听课件。马怀德老师有一本书叫做行政法学案例教程,建议大家看一看,有一些司法考试真题会从这里面出来。司法考试程序法图谱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行政诉讼法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 对

5、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法第14条)刑事诉讼法1、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民事诉讼法1、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22条34条,民诉意见第6条32条)行政诉讼法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行诉法第17条19条)刑事诉讼法1、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刑诉法第24条25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条14条)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39条)行政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23条)刑事诉讼法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

7、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人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刑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民诉(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行诉当事人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刑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民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刑诉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

8、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民诉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行诉与民诉相同刑诉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近亲属的范围民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12条)行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诉解释第11条)刑诉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第82条)拘传的适用条件民诉(1) 拘传属于

9、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 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 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4) 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98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只适用于执行中)(民事诉讼法100条,民诉意见第112条)行诉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刑诉(1)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3) 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刑事诉讼法50、92条,高法解释64、65条,高检规则3

10、2、34条)强制措施不同民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第100条、101条)行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第49条)刑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第50、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诉法第161条)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民诉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行诉(1)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

11、案或者不予受理;(2) 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 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10内答辩。刑诉(1)公诉案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诉法第151条)(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高法解释第191条)回避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

12、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

13、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 接受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

14、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回避申请的决定权民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15、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条行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7条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8条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0条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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