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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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小编整理 第一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

2、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

3、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

4、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

5、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

6、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篇:二次供水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二次供水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7、 根据市安全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水质达到卫生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二次供水管理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水箱、水池须加盖、上锁,锁匙由二次供水管理员保管; 四、按规定办领“厦门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用户登记卡”,详细填写每个水池、水箱的自然状况和清洗、检验情况的记录,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经市政园林局审查批准并取得卫生部门许可的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 六、水箱水池每半年清洗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完毕七日应抽取水样,送卫生部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直至检验合格; 七、

8、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市政园林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八、水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九、水泵房、水池和水箱周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在泵房内吸烟、吐痰。 十、非工作人员进入泵房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由二次供水管理员陪同方可进入; 十一、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十二、检查水池前应先通风,后进入,并有人监护。雷雨天严禁在屋顶水箱顶部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篇: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

9、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10、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

11、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

12、,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

13、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

14、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本站推荐)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一、工作程序 (一)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 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二)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

15、)进行清洗及消毒 (三)通知 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 (四)放水 为确保用户的正常用水,放水时间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并记录在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时间。 (五)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程序 通过外委方进行,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保证清洗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向管理处提供清洗后水质的国家卫生防疫机构的检测报告; (六)注水 在清洗工作结束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以达到标定水位高度。并加盖加锁。 (七)记录和报告 .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整个清洗消毒的工作的协调配合,并负责记录清洗、消毒工作的。全过程监控; .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水池(箱)清洗检测报告单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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