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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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与和谐社会构建摘要:“利益因素历来是社会成员关注的热点,社会成员尽其所能追逐利益的时候,需要有强制性规来约束,法律的介入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法治社会为背景,重新审视利益的本质属性、利益矛盾的表现形态、利益的调整机制,提出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要逐步实现让权利入主而让权力退场,通过法治抑制公权的膨胀,赋予社会成员以权力即通常所说的自主权,将利益纳入法治化的博弈渠道;通过社会成员相互间自由竞争、博弈,促使社会成员和谐共存。关键词:利益;法治;和谐社会对社会资源占有量的差异导致社会成员社会地位存在差异,从而使利益分配不均衡,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实现

2、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全社会成员一体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利益关系。因此,有必要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治风向标的引导下,重新审视当下社会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研究如何更好地平衡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并寻求如何形成透明化调整机制,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展互动式的利益博弈,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根底保障。一、人治背景下“利益的检讨人治表现为个人意志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强调个人意志的绝对作用,统治者权力的取得是天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对人治的经典概括。人治社会赋予“个人绝对的权威和

3、调控主导社会事物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恰是从对社会利益的调整控制来实现的;利益的存在强调的是个人意志的决定作用,利益的调整分配完全由居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控制,而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人治社会的利益矛盾单一,主个人利益的绝对牺牲与大局利益的绝对保护,通过对利益的绝对享有与控制实现个人的主导作用。因此,人治社会的法律只是一个工具,恰如列宁所描述的:“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对抗和暴动。牧师抚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1。法律在人治社会充当的是刽子手的角色,即

4、镇压被压迫者的对抗和暴动。在少数个人意志的控制下,被统治者的利益诉求无异于以卵击石。人治社会中,法律作用扭曲,导致利益存在的根底脆弱;利益划一,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绝对至上与个人利益的绝对牺牲;利益格局混乱,社会成员被动承受利益分配并保持沉默,“人性的权利被淡化。因此,在看似相对和谐的社会生活中隐藏着极大的不和谐,大政府主导全局而偏视社会小群体的现象十分严重,社会矛盾随时会激化。人治社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利益因素受到了“人为的制约,法律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发挥。但社会成员为对利益的诉求从没沉默。正是社会成员权力意识的不断觉醒,社会才不断向前开展。从法律意义明辨终究谁的意志能够成为社会的最高意志

5、、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能否正确分配、社会应当向着法治的方向开展,这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显性的社会利益诉求。社会正在经历着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社会演进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工具从身份向契约转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规则制度也将随之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转变意味着创新,意味着原有利益状态的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充满着不同声音、不同利益诉求、不同思想观念的交织与冲撞。人治社会中崇尚的个人意志的决定作用,在陌生人社会中其主导作用逐渐被削弱。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陌生关系,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促使

6、法律这一工具发挥其提供行为准则、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纠纷等功能,其实质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意志的表达。在法律的规制下,伴随着权力逐渐被释放,权利逐渐入主于社会成员中,形成自觉的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利益矛盾、平衡利益的格局的局面,从而促使社会成员和谐共存。也正是基于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审视在法律为主导即法治背景下有关利益的安排。二、法治背景下“利益的审视一 关于“利益的法治1相对于人治的法治。人治强调人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人治是兽王之治,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人治的特点并与法治形成比照。人治的鲜明特色是个人意志的至上性,由此导致法律运用的任意性与不可预测性,不仅如此,人治的法律覆盖超

7、出了人的社会行为的维度,而且其强调实体性无视程序性。法治意识是一种舶来品,虽然在人治意识里生长出法治意识不是容易的事情,但社会的开展与进步决定了人治作用的日趋衰退,人治必将被法治所取代。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以国家权利的相对性为价值基点,强调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并且以人的社会行为作为法律规的界限;不仅如此,法治注重人的一致平等性,不存在超越法律特权的个人行为,任何行为需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要求,防止了因人为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的秩序的混乱。法治社会一定是要与的政治制度相伴的,否则虽然可以是法制,但无法实现法治。相对人治的法治,无论是在实体规定还是程序性事项上,与社会和时代的开展相契合,符合绝大多数社会

8、成员的价值追求,因而法治的建立进程不可逆转。尽管一般看来,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种宣誓、一种指向,但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的建立必然是一个不可逆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信心在于建立法治社会的自觉意识确实立,从而用法来权衡利益关系、平衡利益格局,使法治由理想走向现实,从宣誓转变为行动。2法治对利益的安排与保障。以利益为逻辑起点,通过法律调整作用的发挥,在利益均衡的根底上,社会成员和谐共存,对法律形成信仰,进而加速法治的实现,这是法治对利益的安排与保障的涵。首先,通过法来表达利益诉求,并保障利益诉求的实现。法是在各种权力、利益、价值等相互冲突与妥协中逐步树立起来的权威,是多元化利益主体表达利

9、益诉求的表达,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及各方利益实现的均衡。但要使法能真正成为利益主体的最好表达方式,还要求必须规利益表达方式、理顺利益表达通道、包容多元利益的诉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的需要,以完善利益表达制度的规体系,最终实现利益主体依法进展利益表达和国家机构依法反响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其次,法治对利益的安排与保障是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多层次,主体穿插,错综复杂特征的利益网络格局3。要使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无序到有序,降低利益协调中的主观任意性,实现利益归属上有确定主体、利益分配时依据法律准则、利益交换过程中表达公平,就需要确定一种调整规,并依据这些规来整

10、合各种利益。而能够对利益进展整合的最正确方案即是通过相对统一的、表达意志性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硬性制定的法律来实现,这一实现过程其实也是法治的建立过程。法治对利益安排与保障的实现也是必须经过不断探索以逐步的完善。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是至善至美的,崇尚与追求法治,努力实现在法治背景下利益的均衡与社会的和谐,也是法治建立与完善的过程。3.法治社会的利益诉求。“利益是社会成员关系的交集和最根本的追求。法治社会的利益诉求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根底等方面。在政治方面,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意愿,崇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准许保存少数意见。下的利益真实反映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愿,从而引导利益主

11、体自觉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在经济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成员公平竞争来配置利益在其之间的占有,充分调动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并促使利益关系趋于协调。在文化方面,以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时机均等、平等自由、公民法治文化等理性文化为引导,以法律为依托,为利益的和谐共生创造条件,促使社会成员理性的处理利益关系,以营造宽松、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在社会方面,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为利益的存在提供了根本规,多元化利益的追求要求强制性规约束多元利益主体的行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利益充满整个社会,利益诉求的实现是社会的最本质的追求;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是社会实现和谐与开展的基石,也是社会组织的目的;利

12、益诉求的实现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站在相对方的立场审视利益关系,权衡利益关系。二法治社会的“利益矛盾及表现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利益意识的觉醒,可以认为是人类思想的一大进步。利益具有如下本质属性:其一,利益的客观存在性及恒久不平衡性。客观存在性主要表现为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其现实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切实的感受到利益的存在;且这种存在具有持续性与相对稳定性,利益不会因为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消失,从而被利益的追求者主动获取。利益的不平衡性表达在,由于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地位存在着差异,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对称,因此每一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利益存在着多寡之

13、分;由于社会存在差异性导致这种不平衡性将持续存在,不会因为法律的调整而消失。其二,利益获取的被动性。利益不会自动倾向于任何一个人,大多数情况下利益的取得都需要主体通过自身的行为,而不是消极等待利益被分配。其三,利益的需求性。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需要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的统一。正是因为人们的需求使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在法治社会中,利益的需求性表现得更为显著,成为一切活动的源动力。其四,利益的在驱动性。社会成员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利益是人们活动的直接或最终动机,是一种源自社会成员自身部的动力,它促使人们尽其所能地去追求。正是由于利益具有的上述属性,决定了利益

14、矛盾的存在是不可防止的,是社会开展必然伴生的现象。与人治社会的单一利益矛盾相比拟,法治社会实现了由以往的身份向契约的转化,逐渐由熟人社会走向了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陌生,利益矛盾因此也表现出多元化的开展态势。与人治时代的利益矛盾形成鲜明的对照,法治社会下的利益矛盾主要表达为显性矛盾与隐性矛盾两大局部。显性利益矛盾在社会生活中表达为:其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富者衡富,贫者衡贫,两者之间的落差过于悬殊。其二,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诸如在受教育、承受医疗、养老保险、公共根底设施建立、根本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城市人与农村人明显的差异待遇,造成了严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导致利益矛盾的升级。其

15、三,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地区利益的不均衡性导致落后地区生活的人们被边缘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其四,社会不同阶层在医疗、教育、住房、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诸多显性的利益矛盾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开展的制约因素,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现代社会中还存在种种隐性的利益矛盾,诸如同性恋问题,吸毒问题,社会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名人背后的潜规则问题,银行借贷引发的信誉危机而产生的利益矛盾等,都是法治社会形成开展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新矛盾,与显性的利益矛盾相比拟,这些利益矛盾并没有则直接和突显,并且未被社会公众所认同,但是在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下,这些隐性矛盾却是不可无视的。这类隐性矛盾的

16、利益主体具有特殊性,许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人文关心,给予更多的重视,在尊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满足其利益诉求,赋予其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使这些群体对社会不再陌生,与其他利益主体和谐共存。现代法治社会多种利益矛盾的存在,传统的道德伦理在现代社会调整利益矛盾的能力越来越虚弱;同时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们已经离不开陌生人的帮助,陌生人社会更需要人们增强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且要求人们的这种相互信任远远超越了熟人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而且随着人们居住社群的越来越大,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与那些与自己陌生的人接触,而接触的交点也是为了相互之间的利益,道德准则经常是形同虚设,迫使人们不得不寻求新的准则调和利益矛盾。因此要求人们重新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寻求新的利益矛盾化解之道。既然利益是社会关系的连接点,利益矛盾是其它矛盾产生的根底,围绕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则是我们重新审视这两种社会关系的核心,化解、平衡利益矛盾化重心在于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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