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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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99Z 68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1896XXXX代替DB45/T 1896201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The facility configuration and operatio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5/T 1896XXXX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

2、源的分类2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27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7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9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1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设置比例15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求17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垃圾分类收集屋、收集亭22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示例2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45/T 1896201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本标准与DB45/T 1896201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内容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文化

3、教育场所;根据GB/T 190952019修改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示例;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收集亭示例;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示例。本标准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5/T 18962018。I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作业。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2 规

4、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CJJ/T 65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源头分类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的分类。 3.2生活垃圾产生源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区、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商业服务网点

5、、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文化教育场所及其他场所。3.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3.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供单位或个人用于向生活垃圾收集或运输作业单位交付生活垃圾的场所。3.5归集生活垃圾产生源内部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的活动。3.6定时定点收集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产生源已分类归集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垃圾转运或贮存设施的活动。4 总则4.1 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4.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4.3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在主要出入

6、口等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与宣传栏,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时间、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公示、统计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5.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附录A。5.2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录B。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6.1 一般要求6.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容器)、收集点的设置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与环境相协调,不妨碍消防通道、人体健康及安全通道等综合因素进行设置,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6.1

7、.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因场地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利用墙体、宣传栏等张贴清晰的指引内容。6.1.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明显的分类标志,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T 19095的要求。6.1.4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区域。6.1.5 生活垃圾产生源(除公共清扫区域外)应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投放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等功能,并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规模,竖立明显标识,公布预约方式和电话。6.2 商务事务办公区6.2.1 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如主要出入口、大堂、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适当

8、位置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20 L40 L;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每间办公室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0 L20 L;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20 L40 L。6.2.2 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室外区域如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D。6.2.3 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如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

9、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D。6.2.4 有条件的商务事务办公区,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另外设置细分类收集容器,如将可回收物细分为塑料瓶收集容器、玻璃收集容器等,将有害垃圾细分为荧光灯管收集容器、废药品收集容器等。6.3 居民住宅区6.3.1 居民住宅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

10、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 200 m400 m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 L60 L。6.3.2 居民住宅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6.3.3 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投放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户,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 1000m 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6.3.4 居民住宅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管理。6.3.5 宜按照

11、每200300户为一个点,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投放点,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每个投放点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且只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投放点放置120 L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L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归集和收集。投放点应设置在靠近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等位置,充分考虑居民投放、管理责任人归集、运输单位收集的便利性,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6.3.6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可设置误时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投放。6.3.7 居民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12、在厨余垃圾处理前可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及就地处理设备的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3.8 露天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6.3.9 按照每1000户设置一处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特殊垃圾投放点,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用于临时堆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特殊垃圾投放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6.3.10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1天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的

13、设置一般以1502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 投放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120 L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L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 有害垃圾投放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门店、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积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6.4 园林绿化场所6.4.1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6.4.2

14、 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不小于100 hm)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 m200 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小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小于100 hm)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应每间隔50 m100 m设置,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6.4.3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6.4.4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120 L。6.4.5 园林绿化场所办公区域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参照6.2。6.4.

15、6 园林绿化场所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门岗、管理用房等。6.4.7 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适当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6.5 交通物流场站6.5.1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6.5.2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6.5.3 交通物流场站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 40 L60 L。6.5.4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5.5 交通物流场站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5.6 节假日期间应适当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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