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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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序号抽查事项名称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县安监局(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下同)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对危险性较大的产经营单位每半年一次;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每季度一次(下同)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

2、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岗位员工应参与岗位

3、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自评结果、评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2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生

4、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得到保证,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5、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6、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严禁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岗作业。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转岗、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7、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企业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入企业内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

8、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6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9、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是否验收合格。7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自制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作安全标志的材料应当坚固耐用,避免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安全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识别;安全标志应图形清楚、语言简练,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8安全设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

10、三十三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9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报有关部门备案情况。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11、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在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对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11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12、物内,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书面检查+现场检

13、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5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县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必须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必须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必须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必须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15、、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6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序号抽查事项名称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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