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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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6篇保险合同 篇1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也称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承当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它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原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以后的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又一重要原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开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情况下,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

2、议时开场。(3)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汽车假设一次事故全部损毁或推定全损,足额赔付保险金额后,合同终止。(4)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直接终止合同的行为。协议终止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终止合同的后果。保险车辆转让、赠与别人或报废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保险合同 篇2 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 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

3、?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

4、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

5、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保险合同 篇3 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

6、揭所购置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

7、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_、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一样。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六、赔偿处理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

8、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一致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假设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

9、,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绘;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施行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

10、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当;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根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

11、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合同 篇4 甲方:乙方:为了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订立如下协议:一、票据领用(一)、甲方根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方案和安排,委托乙方负责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受权乙方直接向中宁县财政局购置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和县财政局有权对乙方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行为进展跟踪监视。(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作为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只限于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

12、险费收费票据混用。(三)、乙方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联次不全、缺号、毁损以及因其他不适应继续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或县财政局联络,由县财政局负责予以调换。(四)、乙方必须根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缴销、领用制度,以及定期销号制度,指派专人做好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相关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所领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以及各下属网点的票据使用指导工作。二、票据的使用(一)、乙方在收取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向缴费当事人及时出具社会保险费机打收据,严格做到一人一次一票,不得几个缴费人或几个缴费年度合开一张收据。(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一式三联,自带复写,无须套用

13、复写纸;乙方填写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应做到工程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大小写标准、相符,如填写失误,应另行开具,严禁刮擦涂改,作废票据必须注明“作废”字样,三联俱全,完好保存,不得随意撕毁、丢弃;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序时、顺序装订,以备核查。(三)、乙方在出具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出具规定,做到出具标准,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者空号,并在收据联加盖经办人和银行收讫印章。三、其他约定(一)、乙方应积极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确保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及时解缴甲方收入户,保证资金的平安完好;如有遗失甲方有权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高缴费标准予以处分。

14、(二)、在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本协议中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应有双方协商解决。(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方各持一份,报财政局一份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5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领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当责任,讨论稿

15、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根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严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讯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假设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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