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陷阱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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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陷阱及对策摘要:在竞争剧烈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合同关系中的陷阱与风险是经常存在的,要求我们在合同的履行中注意防范风险和陷阱。合同履行的陷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缺乏适当履行合同的诚意,成心制造漏洞或者缺陷而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情形。合同履行的风险,是指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非成心行为,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使一方或者双方遭到损害的可能。合同关系中既有风险,也有陷阱,在合同的覆行中,风险和陷阱往往伴随左右。因而,防范风险与陷阱对实现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有着十分重.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的通过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和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结束了我国的“三足鼎立式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那么,对目前一些不标准的市场操作行为起了很好的标准作用,由于某些地方和某些人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欠准确,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时期,市场运作不标准的情况屡屡出现,如非法集资、高息揽存、三角债等,合同法的实施,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标准,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广阔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合同法对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强与国际贸易的合作,合理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纠

3、纷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生效合同的内容,全面地适当地实施合同约定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满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实现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行为过程,如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提供约定的效劳、支付商品的价款等。与履行有密切联系的概还有“给付与“清偿。“给付、“履行、“清偿这三个概念根本相同,只是它们各自有不同的侧重。给付定位于满足债权的话,可称为“履行,而定位于满足债权而使合同终止的层面,那么为“清偿。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根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生的。具体而

4、言,合同订立是为了履行合同,合同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它又是合同履行的根本依据。合同的担保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变更、转让与合同的履行也并不矛盾,只是履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其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合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合同生效后出现了可解除的情况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但是解除合同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与合同的履行仍然是一致的。违约责任是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同时又是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其目的是促使合同义务人主动地按照合同条款履行

5、合同。综上所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合同履行的原那么,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根本准那么。履行合同既要遵守合同法的根本准那么,同时又要遵守专属于合同履行的根本准那么。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为皆予以规制,这是因为再完美的法律也可能存在某些不妥或者遗漏之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出现的新情况,可能得不到现有法律的标准。于是,合同当事人便可依照这些根本准那么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官可依据这些根本准那么来审判案件。合同履行的法律原那么主要有以下四个:老实信用原那么、适当履行原那么、实际履行

6、原那么、协助履行原那么。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全面履行原那么的具体化,即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首先在合同中对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予以约定。然而,有些当事人由于对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致使合同欠缺某些条款或条款约定不明确,使得合同难以履行。如果合同欠缺主要条款而当事人又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那么,这种合同可以确认为因缺乏合同成立要件而不成立。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只欠缺个别条款,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事实,也不能否认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事实

7、,而不能认为只要欠缺条款就认为合同不成立。为了弥补当事人未作出或未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缺乏,由法律直接作出补充性规定,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以便于履行。这些补充性法律规定主要是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地点、方式等,但如果合同缺乏标的、数量和某些特别条款或专门条款,法律那么也难以补救,这时就只能靠当事人协商,否那么合同便不能成立。当合同的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按以下方法和原那么来处理:一是当事人首先协议补充;二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按上述两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确认。在竞争剧烈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合同关系中的陷阱与风险是经常存在的,要求我们在合同的履行

8、中注意防范风险和陷阱。合同履行的陷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缺乏适当履行合同的诚意,成心制造漏洞或者缺陷而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情形。合同履行的风险,是指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非成心行为,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使一方或者双方遭到损害的可能,合同履行的陷所与风险的根本区别在于,陷阱是一方当事人的成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另一方利益;而风险是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或者双方当事人皆不能克服的因素所致,例如不可抗力所带来的风险。在合同关系中,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人成心设置陷阱,坑骗他人呢?陷阱的设置者不外乎遵循如下思维模式:通过设置陷阱,能以低本钱或者

9、无本钱取得收益,这种收益与通过正当渠道取得的收益是无法比较的,是一种高额利润,如果这种手段不被发现、不被受害者追究或者逃脱了追究,那么这种利益也就成为了现实。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环境不很好,为陷阱设置者提供出了优越的条件。那么,合同风险的产生又是为什么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到达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当事人非成心行为,或者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有收益,就可能有风险;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这是市场经济铁的规律。合同关系中既有风险,也有陷阱,在合同的覆行中,风险和陷阱往往伴随左右。因而,防范风险与陷阱对实现当

10、事人的合同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归纳出防范风险与陷阱的几种方法。一努力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与合同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就使合同内容合法、具体、明确,为合同的履行减少风险和陷阱因素,并能正确履行合同,行使各项权利。二必须正确选择缔约对象,注意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做到未雨惆怅,防范于未然。三合同当事人首先自身必须依照合同内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并保存正确履行合同的有效证据,不给对方故设陷阱留下可乘之机。四密切注意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严格要求对方依约行事,不要轻易相信各种人情关系。五密切注意合同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财产状况和信用的变化,以确认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便采取

11、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六敢于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向侵害自身合同利益的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着重论述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陷阱和对策。一、履行主体一履行主体的概念及其要求履行主体,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合同当事人是基于彼此信用与能力的了解而签订合同的,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否那么就构成违约。除非合同中有约定或事后达成协议,并且与债的性质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由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履行。二向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

12、履行,是指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通常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有相似之处,都表现为第三人接受履行,但二者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合同权利的转让中,权利人只需通知债务人便发生了债权的转移;而在向第三履行中,债权人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2、在合同权利的转让中,第三人已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成为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如果他不适当接受履行将直接向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他只

13、是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者受益,如果他不适当接受履行,将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未因此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义务承当与第三人代为履行都存在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二者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合同义务承当中,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那么,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代替履行债务的表示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2、在合同义务承当中,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

14、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3、在合同义务承当下,第三人已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他未全面适当履行,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当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对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承当违约责任。四实践中,在履行主体上存在的风险、陷阱及对策1、擅自改变履行主体,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在合同履行的实践中,擅自变更履行主体,将债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可以从中谋利,一些合同义务人成心违约,暗地里将应由自己亲自履行的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这种行为极可能影响或降低合同履行的质量,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利益。例如,加工承揽合同、出版合同的债务人成心将加工

15、承揽工作以低于原合同的价款私自转让给第三人履行,或将应亲自印刷的工作暗他转给他三人履行,由于第三人所得价款较低,必然会从生产本钱中想方法,从而降低合同履行质量,达不到合同债权人的预期目的。对于此,债权人应谨选缔约可象,监督合同义务人亲自完成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私自转移履行主体,债权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2、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履行主体自始自终无履行能力。这种情形就是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我们通常所称的“皮包公司,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采取了隐瞒事实或利用金钱、女色、高额回扣,以诱使公司业务员与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对此,合同当事人应谨选缔约对象,对非“皮包公司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皮包公司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减少损失,追究诈骗人的法律责任。3、合同债务人以姓名、名称、人员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合同当事人成心变更单位名称,借名称变更,而以履行主体发生了变化或认为原主体已不复存在对抗合同债权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能拒绝成认和偿付上一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遗留的债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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