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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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文 号:文物保函20131595号发布日期:2013-08-28执行日期:2013-08-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 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申报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 所需开展的工作,以及申报程序等。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8月28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

2、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 审核管理规定,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 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世界 遗产资源手册世界遗产申报准备等,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已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 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和自然双重 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第三条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明 确职责、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 构,利益相关者,专业单位、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

3、,应当在申报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 报工作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申报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理念,以加强保护为最终目标,以揭示和宣传文化遗产 的突出普遍价值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力求发挥文化遗产在提升人 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作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涉及遗产地环境建设与居民生活。既要以申报工作为契机,善于解 决遗产保护与环境协调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使申报同时变为环境和谐、家园美化的过 程;又要立足国情,尊重合理的历史沿革,准确解读并把握国际理念、规则和应用尺度,勤 俭节约,量力而行,避免奢华之风、

4、过度拆迁和利益相关者纷争。第五条围绕申报开展的保护、展示、监测和环境整治等工作,应在深入开展申报项目 的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最小干预, 因地制宜,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展示利用的可持续性。遗址保护与展示,一般 不支持、不提倡复建历史上已毁损无存的文物古迹。如确有必要,需经充分论证和依法报批。第六条申报工作应当建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沟通渠道,鼓励遗产地开展多种形 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当地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申报工 作达成社会共识。宣传教育应注重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保护管理、环境谐调和可持续发展, 并遵守相关

5、国际规则。第二章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项目审核、指导监督和宏观管 理,并承担相应的涉外沟通工作责任。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项目审核和指导监督,督促所在地地 方政府,制定申报工作实施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第九条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工作推 进,组建申报专门机构,制定相关地方规章,协调利益相关者,保证申报工作有序开展。申报项目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做好相关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工作。第十条所在地地方政府应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履行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 关专业资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从业经历的专业单位,承担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编 制、补充和修改等工作。第十一条受所在地地方政府委托负责编制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的专业单位,应根 据委托协议(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编制任务,并根据申报工作的阶段性进展,特别是 相关国际组织的反馈要求,完成申报文本、保护管理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受委托的专业单位可在委托协议(合同)中,在满足申报时间和程 序要求的前提下,规定双方责任、义务、工作完成时限及费用支付方式。协议(合同)双方 可在出现国际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评估或审议结

7、论为登录”、“补报”、 “重报”和“不予登录”等不同情况时,约定各自相应的职责、义务和费用。第十二条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 约及其操作指南等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申报项目专业评估工作。申报项目评估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 会和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遴选应坚持回避原则。参与每个项目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人。第十三条受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 和专家库中的专家依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开展申报咨询工作,供所 在地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决策参考。第三章

8、申报准备和条件第十四条鼓励和提倡有申报潜力和申报意向的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申报前期准 备工作,可以包括国内外咨询、研讨活动;充分的社会动员协调,与相关部门、机构、社团 组织和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立法和规划前期工作;经费筹措;人员培训等。第十五条具备以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 报申请文件。如有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所列情况,应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文化遗产或其组成要素被公布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完成“四有” 工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 或者专人负责),并通过验收。第十七条开展文化遗产基础研究、价值研究

9、和比较分析,提炼出具有说服力的突出普 遍价值,包括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适用标准、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的保护管理体 系等。第十八条划定申报世界遗产所必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遗产区应当包含体现突出普遍 价值的所有组成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群)遗址、历史街区等人文要素,以及地形、地貌、 生态环境等自然要素;缓冲区应当包括与遗产紧密相关的环境,为遗产区保护提供保障,并 向非遗产区协调过渡。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划定应关注到特有的景观特征和传统内涵。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因遗产 区和缓冲区保护管理的要求,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 依法履

10、行程序。第十九条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和规章。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明确遗产保护管理、 协调机制、阐释展示、旅游开发压力应对、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利益相关者协调等规划内 容,并已经相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第二十条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配备到位,并且拥 有一定数量的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能够保持机构良性运转。第二十一条文化遗产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遗产保护、申遗领导和工作机制,并 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第二十二条开展必要的文化遗产专题研究、考古调查发掘、勘察测绘等基础工作,对 遗产的发展脉络、价值特征和文化内涵有较

11、全面、系统和清晰的了解;相关研究和考古等成 果已经发表或出版。第二十三条 除有可能同时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 之外,一般申报项目均应已排除文化遗产本体明显的安全隐患,近期无需开展大规模修缮工 作。制定遗产风险防范和灾害防护的有效措施和相关规划,能够有效应对遗产面临的各种 威胁。近三年内,拟申报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未发生损毁遗产本体、破坏遗产风貌和环 境景观的事件。第二十四条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设立完备的遗产监测体系、数据库和有效反应机制。第二十五条有基本准确、全面、恰当、生动的阐释与展示体系和设施,能够有针对性 地阐释遗产特征、价值、保护现状和历史沿革等;合理设定游客承

12、载量,并制订相应的游客 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二十六条近三年内,拟申报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未新增明显影响遗产真实性、 完整性和环境景观的不协调建(构)筑物;原有不协调建(构)筑物已经拆除或得到有效整 治;相关规划中无新建不协调建(构)筑物的计划。第二十七条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报、规划编制、保护管理、展示服务、环境整治等工 作中,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全面评估历史发展沿革,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周密测 算和评判拟采取措施可能对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等产生的影响,以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 申报项目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相关项目实施前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如果属于活态遗产类型的申报项目,应有确保遗

13、产可持续保护和利用,并 能保持其原有主要特征、功能、传统与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机制。第二十九条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项目,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后,建立省际联合申报协商工作机制,并确定牵头单位。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申报工作机制。第三十条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疆界、国家统一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申报项目, 须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国家相关部门,并征求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必要时可由国家 文物局协助与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程序第三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的以下申报材料: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对

14、申报项目的支持意见;按照操作指南规范要求编制的申报文本及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专项法规、规章及颁布实施文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所在地地方政府颁布实施文件;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说明;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疆界、国家统一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申报项目会商相关部 门文件。上述材料需提交纸质件、电子件各一式三份。第三十二条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咨询机构,在收到国家文物局转来 的相关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规程确定的申报条 件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告国家文物局。第三十三条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咨询机构的审核意见,确

15、定待考察评估项目,并委托 相关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按照操作指南及 本规程要求,对待考察评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书面评估。现场考察应重点考察申报项目的 保护管理情况,书面评估应重点对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突出普遍价值进行评估。专业咨询机构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书面评估意见,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 和专家库专家进行集体评审,形成第三年度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并对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 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专业咨询机构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初审意见和相关修改 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国家文物局。第三十四条国家文物局于当年6月15日前,对专业咨询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研究

16、审 议,形成第三年度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及申报工作建议函 告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申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接受国家文物局对申报项目的终审意 见和工作建议后,应正式提出申报申请,并由国家文物局函商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 员会。第三十六条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物局终审意见和工作建议,组织修改完善申报 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经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8月15日前报国家文物局 审核。第三十七条国家文物局于当年9月30日前商请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将 申报文本提交世界遗产中心初审。第三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在收到世界遗产中心对申报文本的初审意见后,立即通知相关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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