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快递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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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 概述为加强民航快递-华驿网络的稳定和正常运行,确保民航快递-华驿网络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各加盟网点的经济利益,特制定该管理规定。第二章 守则第一条 公司实行预付款制度;各加盟网点与总部的费用结算均通过总公司结算中心,实行网上结算。第二条 加盟网点下属网点(包括承包区)的所有费用结算,除有特殊约定外,必须通过该加盟网点与总公司进行对账、结算。注:所有承包区的费用结算,全部通过加盟网点的账户进行扣除。第三章 江、浙、沪 区域内中转费的结算制度第一条 计费方式:1+0.3的费用收取,即首重1元/KG,续重0.3元/KG。第二条 结算方式:以系统扫描为准,扫描同时系统自动设置扣款

2、。如果加盟商系统余额不足,总公司有权停止对其所发快件的中转,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加盟商自行承担。第四章 到付款的结算制度第一条 派件网点在到付签收后,必须及时存款,保证账户的余额能够正常结算。第二条 到付件的价格:如寄件方与收件方认可,则执行价格可不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一方不认可而因此产生投诉,则公司参照以下标准裁定执行。1. 江、浙、沪、皖之间文件最高是10元/票;物品类最高上限价格为10元/KG2. 江、浙、沪、皖与外围城市之间文件最高价是20元/票;物品类最高上限价格为20元/KG(特殊情况由营运中心批准)。第三条 1.已经发运的到付快件,如收件人尚未付费,发件人要求更改为发件人付费的,

3、需额外支付10元手续费;如客户不接受,则有关解释工作由始发网点负责。2.在物流中心、保税区等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时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其他额外费用时,发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应当支付快递服务单位垫付的相关费用。附加服务费标准以华驿在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价格为准。免费派送两次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快递服务单位按10元/次向收件人收取费用。如客户不接受,则有关解释工作由始发网点负责。第五章 到付款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 发件网点擅自提高到付价格、派件网点在派件中擅自篡改价格而引起客户投诉,经查明属实的,公司除对违规单位按5倍处罚差额部分外,另对违规定人员处以200元/票罚款。第二条 到付件

4、的派送范围、时效要求和其它快件一样(未开通到付件的网点除外)。如发生到付件延误,公司按延误件处理。如遇到客户拒付、退回等原因,派件网点需在内网及时通知发件网点和结算中心,到付中心对此票快件不做到付结算,到付款由发件站点负责处理。第三条 因派件网点人为延误派送、业务员态度恶劣等原因引起客户拒付或少付,全部责任由派件网点承担,并支付到付金额。第四条 凡加入结算中心网点,其始发的到付快件被派送,且目的地在网络管理部公布的派送区域内,派件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到付款。第五条 漏填或未注明到付价格,以及填写不清楚而导致派件网点未收到付运费的,其责任由发件网点承担。第六条 若发生快件送达,客户拒付到付

5、运费且拒不返还快件的,派件网点须第一时间通知发件网点及到付中心,到付中心对此票快件不做到付结算处理;此票货物到付款由发件站点负责处理。第七条 派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外包装破损,而派件网点既未与发件网点联系,也未做任何处理就直接派送,从而导致客户少付或者拒付寄费的,责任由派件网点承担。第八条 到付寄费需要开具发票的,由派件网点统一开具。第九条 大货派送费结算:按批货、特货派送费、保管费、操作费费率价格表结算给派件网点。第十条 因到付价格过高引起客户拒收,从而导致客户资源流失且无法结算到月结款的,除由发件网点自行承担责任外,公司另对发件网点处以200元/次的罚款。第十一条派件网点在派送到付件时,如客

6、户需要发票,派件网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或私自把快件退回;如发生此类问题,经查明属实,公司对派件网点处以2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二条任何退回件均不能作到付件处理(双方有特殊约定除外)。如网点不配合,则对原派件网点处200元/票罚款。 第十四条到付结算标准:退一级发件网点80%,派件网点留10%,中心留10%。 第六章 网上操作规定第一条 各网点的到付件每天必须录单,并及时上传数据。公司明确要求:到付件发出信息必须在派件网点录入签收记录之前录入。如果发件网点在录入到付件发出信息时,所录入单号已经有网点做了签收记录,系统将不予以接受,到付中心也不予以结算,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发件网点自行承担。第二

7、条 到付退回必须通过系统注明退件理由。在派送到付件时如发生问题导致该快件无法派送,派件网点须通过系统及时通知发件网点,如发件方三天内无回应,派件网点对该票货物做退件处理,退件应在三天内完成,并通过系统通知结算中心及时更正电脑到付记载。如到付退回件未按时退回,其责任由派件网点承担,并按“到付款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处罚。第三条 发件网点对物进行系统录单时,如果面单上写的到付价格与电脑录单的价格不符合,且发件网点没有及时通知结算中心进行修改,经查明属实,公司对发件网点处200元/票罚款。 第七章 物料结算制度第一条 物料结算原则是:“先款后货、款到发货”。第二条 物料的购买1. 总公司物料只对加盟

8、商出售,外围省会城市下属二、三级城市和江、浙、沪、皖网点下属承包区不得到总公司购买物料(如有特殊约定除外)。2. 上海区域各网点购买物料时,必须注明所购物料的品名、数量、金额并出具盖有该网点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凭证方可,否则不予受理。3. 江、浙、皖及外围区域网点购买物料时,应在每日16:00前将汇款凭证和所需物料清单加盖该网点公章后,传真至结算中心,仓库当晚安排发货。4. 物料发放过程中,如有偷窃、私藏物料的,一经查处属实的,总公司将予以严惩。对违规网点或个人处2000-5000元/次的罚款。5. 凡私自印制物料的网点,一经查实,除按5倍标准罚没违规所得外,另对违规单位处50000-10000

9、0元/次罚款;私自跨区出售或购买物料的网点,一经查实,除按5倍标准罚没违规所得外,另对出售网点处2000-5000元/次罚款,对购买网点出1000-2000元/次罚款;同时对出售或购买物料的网点均取消总公司给予的各种扶持优惠政策,且运单价格上调为3元/份。第八章 仲裁款结算制度第一条 网点与总公司之间或网点与网点之间发生的遗失、延误、错发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总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结算(如有特殊约定除外)。第二条 结算方式为月结:次月5日前在内网公告,各网点610日必须与结算中心核对上月的仲裁款明细帐目,如网点不予配合,则结算中心以电脑记载为准与网点进行结算。次月11日统一在预付款系统中结算完成。

10、网点以任何理由拖欠仲裁款,总公司结算中心有权从其其它款项中予以扣除,另加收欠款额日息千分之三的资金占用费。结算方式:仲裁部将在责任裁定单下发给责任站点三天后,直接报结算中心在系统中扣款。第三条 总公司只与加盟商结算。加盟商下属网点或承包区的仲裁款与该加盟网点结算。总公司与加盟网点的仲裁款项结算完成后,加盟网点必须尽早与下属网点或承包区结算,如不配合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加盟商承担。第九章 有偿派送的派送费结算制度第一条: 有偿派送的派送费结算规范:结算方式为货物签收后即时扣款。第二条:江浙沪皖区域内派送费的结算标准:2+0.3,即:首2元5KG,续重0.3元/KG。第十章 大货费的结算制度第一

11、条 大货费用收取标准按照下表执行。若有变动,以内网公告通知为准。 对于未按要求操作的加盟网点,分拨中心可以拒绝中转,由此产生快件延误等责任均由发件加盟网点承担。第二条 对于未经正常交接或同批货物分流发放的,经查实,除按正常大货费用收取外,另按200元/票进行处罚,并给予举报者100元/票的奖励。第三条 若分拨中心中心电子称扫描发现重量与面单及系统不符的,应及收通知结算中心,除按正常大货费用收取外,另按200元/票进行处罚。第十一章 其他款项的结算制度第一条 仲裁部处理的违禁品、双面单、EMS包装等罚款,由总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第二条 航空部处理的违禁品罚款,采取按票结算方式,自处罚单下达后三天内,由结算中心在系统中自动扣款,如余额不足将强制关闭系统。第三条 网络违规处罚款,由结算中心在系统中自动扣款。第三条 以上各项结算制度须各网点积极配合执行,如网点不配合且有拖欠费用情况,总公司将取消其所有优惠政策并加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网络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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