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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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地区20%。3.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A区B区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0.71.21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宿舍泊/100建筑面积

2、0.20.30.42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0.50.25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0.150.25l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办公类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1.21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商务办公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0.91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1

3、.01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0.81.5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1.51.5l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1.01.52.51.5l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1.01.52.51.5l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

4、卸货泊位。l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文化类影剧院泊/100座位3555l 每2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会议中心泊/100座位35105l 每2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博物馆、图书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0.83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展览馆泊/100建筑面积0.40.60.82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

5、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体育类体育场馆大型(2万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泊/100座位-610l 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1000个座位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小型(2万座以下的体育场,3000座以下的体育馆)泊/100座位45615医院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泊/100建筑面积0.50.70.83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独立诊所泊/100建筑面积0.60.81.0

6、3l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疗养院泊/100建筑面积0.30.50.53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学校类小学泊/100建筑面积0.10.150.153l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A区)或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B区)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应设置13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l 小学应设置3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中学泊/100建筑面积0.10.150.158大、中专院校泊/100建筑面积0.50.80.85l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100

7、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游览类文物古迹、主题公园泊/10000占地面积48121530l 每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位。一般性城市公园、风景区泊/10000占地面积124620l 每2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l 每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位;超过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置1个旅游巴士上落客泊位。交通枢纽类汽车站泊/1000名设

8、计旅客容量2343l 每400名设计旅客容量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客运码头泊/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5888轨道交通车站一般站泊/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0.268l 设置12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换乘站-0.335枢纽站-0.446工业仓储类工业厂房泊/100建筑面积0.20.30.31l (或)每100名职工应设置20个非机动车位。仓储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20.30.31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车 型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附注: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

9、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2. 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3. 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

10、2区)。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4. 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5. 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6. 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 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

11、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8. 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9. 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注: 1.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少量

12、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2.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3.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少于0.25辆/100 。4.地铁站街坊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13、。三环路以外的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上浮10%; 5.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控制; 6.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其柱网轴线距离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两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5.4米。 2、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三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7.8米。 3、两个柱子之间设置四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10.2米。 7.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建设项目中,第一分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

14、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8.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控制; 9.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 10.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5.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版)1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3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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