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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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质量安全管控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要责任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考评(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考评

2、)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主要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标准(以下简称责任标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主要责任主体采取信用评价、监管记分行政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责任主体包括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主体责任考评工作。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应予以责任主体考评或监管记分情况的,应责令

3、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评和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主要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管部门实施主体责任考评,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主体责任考评实行企业检查、监管抽查、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实行“项目自查、监管抽查”、建设单位实行 “单位自查、合同相对人评价、监管抽查”的考评模式。第六条 主体责任考评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和监管记分的依据

4、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开展主体责任考评,原则上每两季度组织考评一次。第二章 主体检(自)查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福建省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自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自控系统”,主要责任主体按照责任标准实施的各种自查、检查及整改反馈等均应在”项目自控系统”中实施。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规定,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标准详见附件1;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工程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标准详见附件2-1、附2-2;监理单位和监理项目部履行质量安全监理主体责任标准详见附件3-1、附件3-2。第九条 施工项目部应按照责任标准和工程实时进

5、度,在班组全面自查自纠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自查,应按照“每天自查,当天录入”的方式开展动态自查工作,自查每旬均应覆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班组发出施工项目部自查整改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4),及时督促班组整改到符合要求;监理项目部重点做好平行检验、巡视等工作,发现隐患或施工项目部未按本办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应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详见附件5),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整改到符合要求。项目部上一旬的自查在“项目自控系统”自动形成汇总记录,无记录的视为没有按本办法开展旬自查。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责任标准分别对建设单位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其是否按

6、责任标准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应分别发出建设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6)和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7),并督促项目部整改到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责任标准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应覆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并对施工项目部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企业检查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8),并督促项目部整改到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上一个季度的检查必须在下一个季度首月10日前在“项目自控系统”中实施完毕,否则视为没有按本办法开展季度检查。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按照责任标准开展的自查或检查等应确保可溯源。施工单位的季度检查人员和监理项目部人员巡视、平行检

7、验时应佩戴“检查记录仪”或自行录像,全程记录备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在检(自)查时,如发现工程实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应隐患整改后的实物状况均应拍摄成数码照片备查。影像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视频资料应清晰,能辨析施工现场材料、构件等实体(对分辨率等提一些指标要求);(二)数码照片应能辨析质量安全隐患,每张容量不得低于500K字节,且应有文字说明,具体包括应有发现隐患的具体部位(轴线、标高、层高等)、涉及到实测实量条款时应立尺标识、相对应责任标准的条款号、问题简要描述、拍摄时间等内容;隐患整改后的实物照片应注明相应整改前的照片编号,确保一一对应备查。检(自)查的视频、照片等影

8、像材料应于检(自)查的次日上传至“项目自控系统”;相应隐患整改后的照片应于整改通知单接收之日起3日内上传至“项目自控系统”。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对工程项目检查或项目部开展自查,应成立专门检(自)查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如受本单位技术力量限制,也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协助本单位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第十三条 责任班组、项目部应登陆”项目自控系统”按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9-附件13)进行反馈,未在“项目自控系统”反馈的视为无整改反馈。第三章 责任考评第十四条 合同相对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在”项目自控系统”中对建设单位每季度考评(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4)一次。上一个季度的考评必须在下一个季度首

9、月10日前在”项目自控系统”中实施完毕,否则视为没有对建设单位开展季度考评。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每两个季度对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主体责任履职情况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如下: (一)针对本季度或上一个季度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依据责任标准检查的内容,按每个分部分项各抽查1个检查条款;(二)针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季度评价内容,分别抽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评价部分的条款各2条;(三)针对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的旬自查,先抽取本季度或上个季度的一个旬自查,再从旬自查表中按每个分部分项各抽查1个自查条款。上述抽查的具体条款均由“项目自控系统”自动汇总生成。第十六条 项目监

10、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抽查条款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对抽查到的每个条款依据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主体责任抽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5-1)、施工项目部主体责任抽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5-2)、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体责任抽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6-1)、监理项目部主体责任抽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6-2)(以下统称考评表)分别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监管系统”自动计算考评得分值。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部门在考评时如涉及到监管记分的,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条款对主要责任主体实施动态监管记分。第十八条 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责任考评,均应登录到“项目监

11、管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考评结果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信用评价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第十九条 在对主体责任进行考评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考评。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二十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考评,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考评表中相应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考评和监

12、管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考评表“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问题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考评或监管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考评表“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考评或监管记分。在考评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考评及监管记分等信息采集宜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考评表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考评表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二十一条 考评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

13、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责任主体的考评表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17,以下简称告知单)和责任主体考评结果告知单(详见附件18,以下简称考评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另行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核查时限为个3工作日,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时,设区

14、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项目监管系统发出的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责任主体考评结果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系统自动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三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和监管记分有异议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程序执行。第四章 考评得分值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首要主体责任考评分值(P)包括主要责任人动态监管记分值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价分值两部分,采用百分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可为负分。计算公式为:P=式中Pi=100-()50%+(100-Jj)50%,Jj=,Ai=P:建设单位首要主体责任考评得分值;Pi

15、:建设单位某个项目首要主体责任考评得分值;N:建设单位在建项目总数。:某个项目历任项目经理累计监管记分值,该分值从动态监管系统直接采集;:某个项目历任总监累计记分值,该分值从动态监管系统直接采集;Jj:某个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评价记分值;:某个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评价条款对应的评价记分采集值总和;Ai:某个项目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第i条评价条款的历次评价记分的平均值;:某个项目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第i条评价条款的历次评价记分采集值总和;pi:某个项目某一次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第i条评价条款的评价记分值;h:某个项目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第i条评价条款的评价次数;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考评抽查得分值(C)计算。C值采用百分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式中:,C:施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考评抽查得分值;:某个施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考评抽查得分值总和;N:某个施工企业被考评抽查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Ci:某个施工企业的某个工程项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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