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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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2X4号20205-31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12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X年前(含20X年

2、)已经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X年度和202年度两年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2X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02X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0X年度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2X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

3、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shi5.n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

5、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

6、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 (一)、 (二)、 (三)、 (四)项资料。 第六条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税务机关;需报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由县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

7、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第九条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向主管税

8、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9、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由认定机关发布公告,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X年7月1日起施行。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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