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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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 29日,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 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明确规定了实 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办法指出,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 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各汽车生产者应在 2015年12月 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 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二是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 2016年1月 1日起,对于取 得 CCC 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2、;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取得 CCC 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 之日起 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 2017年1月 1日前,公开2008年7月 1 日后取得 CCC 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三是截至2016年12月 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 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 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 纸质文件、数据

3、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今年以来,由交通部主导,已连续推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5号令、新 版国标 GB16739 实施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三大文件, 分别设计“维修企业开业规范”、“同质配件”和“信息公开”三大方面。至此,政策已经基本为后市场维修保养领域的市场化铺平道路,后续或需要 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虽然该政策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会造成行业内更加 细化,但也会暂时形成强者越强的局面.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 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推进、规范汽车 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 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 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 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 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生产者同时

5、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 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 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 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 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 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

6、汽车车型的维修 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 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 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 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

7、 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第七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 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 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 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 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 管理。

8、第九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 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 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 权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 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

9、上信息检 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 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 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 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 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 访问服务;(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

10、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 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 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 律责任;(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 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 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十)支持与交

11、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 方网站的相互链接。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 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 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 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 息内容应确保一致。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 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 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

12、、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 一致.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 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 数量另行收费。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合理。汽车生 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在其网络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立相应服务模块(版块),免费向 消费者公开各车型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公开目录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 技术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 公平、公正、

13、合理。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 该车型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 型上市时间.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以相关车型获得CCC认证日期为准。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 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 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 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对于上述免于上网公开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 1000辆的,或者免于 上网公开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 200辆的,有关车型 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第十六条

14、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 10年内保持公开 状态;超过 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 息的索取方式.第十七条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 式,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 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第十八条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 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 十九条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 标准以及汽车 生产者提供的维修

15、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 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第二十条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 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 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第 二十一条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 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 息版权。信 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 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 公开或其他商业用 途.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16、第二十二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第 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 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 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公开主体监 管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区内的汽车生产者 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 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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