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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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四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2日14日问题1: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是否需要进行三个月的逐笔报告?答: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不需接受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辅导期管理;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进口名录的,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问题2:“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为1523)、“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为1500)和“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为9800)三种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答:上述三种贸易方式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应选择“是”,纳入进口付汇核查管理

2、。问题3:没有货物报关入境的飞机油料款等,“是否核查”项下,勾选“是”还是“否”?答:勾选“是”。问题4: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可否办理?答:不能办理。现行外汇政策法规允许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和付汇银行可以不一致。问题5:改革后,进口退汇具体操作与改革前一样吗? 答:单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进口单位应在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与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涉及资本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问题6:核销改革后,企业是否无需再持有电子口岸IC

3、卡?答:企业是否继续持有电子口岸IC卡应视海关和出口核销管理要求而定。另外,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规定,企业被列为C类企业后还需进行逐笔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企业凭一份报关单办理分次付汇,如客户付几次款后报关单遗失,到海关重新补办报关单,历史付汇记录如何确认?答:企业应将补办的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交由历史付汇银行,重新签注付汇信息,各银行应审核相关付汇核查凭证,并在签注时注明“补签”字样。在完整签注历史付汇记录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明“历史付汇记录已完整登记”的字样,出具由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一并交由银行进行后续付汇。问题8

4、:很多大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付汇,可否办理? 是否需要外汇局批准?答:由集团财务公司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作为主账户,各子公司开立外汇账户(或虚拟账户),作为子账户。当报关单经营单位为集团子公司,办理进口付汇时,财务公司将资金由主账户划转至对应子公司的子账户,以子公司的名义办理购付汇,以子公司的名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加盖财务公司印章。该类情况的“集中付汇”无需外汇局批准。问题9: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原先办理此类业务时,境内区外企业需向区内企业提供经外汇局核注的电子底帐,改革后取消核销,

5、企业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上述业务在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时,应凭登记证、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改革后,企业可以上述规定中的报关单复印件替代原有电子底帐。问题10:海外代付对于企业核查产生什么影响?答: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境内开证行根据进口

6、单位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进口单位在海外代付款项到期归还代付款项时,存在付汇申报时间滞后的现象。由于到货和付汇数据不在同一核查期内,将影响总量核查结果。进口单位可在进口货物后,持相关材料,主动向外汇局说明付汇与进口到货偏离情况,外汇局可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剔除这一因素后,重新计算企业总量核查率。问题11:在上一年四季度总量核查结束后,发生的对应上一年到货的付汇行为,无法参加总量核查,造成企业被纳入现场核查的,该笔货到付汇是否需要主动报告?需准备哪些报告材料?答: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可以在进口货物之后,持书面情况说明,提交进口合同或在“贸易

7、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此类付汇与进口到货偏离情况。外汇局据此进行核实,剔除这一因素后,重新计算企业总量核查率。问题12:如果进口单位有大量延期付汇或预付货款,同一季度到货金额和付汇金额无法匹配,是否都要去外管局主动报告?答:进口单位可以主动报告,也可以在被外汇局列为现场核查企业时予以说明。问题13:对于一笔合同项下分次支付、分批到货的业务,进口和付汇时间均有可能跨季度,是否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再办理逐笔报告,如果是,是否会影响总量核查结果?答:上述情况中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应按规定进行逐笔报告。其他情况下,如进口单位认为跨季度的业务会影响其总量核

8、查结果,也可及时向外汇局主动报告的。问题14:进口付汇登记表还有纸质的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后,由外汇局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问题15:取消逐笔核销后,企业纸质进口报关单和单证如何管理?答: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问题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无法联系的进口单位”可以进行备查处理。请问“无法联系的进口单位”备查工作凭什么材料办理,备查留存哪些档案?答:外汇局以公告、信函等方式无法联系进口单位的,应将信函退函等材料作为备查依据留存档案。问题17: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外汇局对B类进口单位可以实施以下管理:.;问如何理解可以两字,预付货款等值5万美元审核保函是否由各外汇局规定?答:“可以”是指外汇局有权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各外汇局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B类进口单位采取管理措施,“预付货款等值5万美元审核保函”这一措施不由各外汇局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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