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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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 南 省 财 政 厅湖 南 省 民 政 厅湖南省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2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

2、进法,切实落实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省共援助1.5万名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我省4.46万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逐步实现就业,并力争建立起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三、援助对象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

3、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四、工作程序 1、申报认定。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以及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持证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每季末5日内将全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2)逐级上报市、

4、省汇总备案。2、建立援助档案。各街道社区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的援助政策等相关内容。以实名制在劳动保障数据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录,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3、实施动态管理。对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辖区内人户分离的退役人员,以户口所在街道、社区管理为主。已经实现就业的,则在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将安置台帐逐级上报省就业服务局汇总。凡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

5、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销。五、援助措施1、强化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办公和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退役人员免费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代理等服务。引导退役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应聘技能,增强市场就业和创业意识。协助相关部门,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人员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协调解决经营场地、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2、提供小额信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退役人员可以优先得到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扶持,退役人员合伙经营的实体可

6、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0万元。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可以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3、推进培训促就业。对全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按照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助,使其学会一技之长,并实现就业。4、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退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5、提供岗位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援助力度,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等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鼓励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6、落实社保待遇。对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要按相关政策落实社

7、保补贴,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人员,要及时发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并保留社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及时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7、提供生活援助。会同民政、教育、卫生、工会等部门,把退役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和困难救济、社会捐赠的主要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8、实施结对帮扶。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手牵手”帮扶行动,与退役人员结成帮扶对子,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帮扶和援助。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就业促进法强化了政府做好就业

8、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法定职责。帮扶退役人员就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长期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扎实做好城镇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2、做好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和各军分区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统筹做好退役人员资料核实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援助资金。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

9、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3、营造援助氛围。要结合就业促进法宣传,认真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广大退役人员熟悉政策、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扶持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退役人员自强自立,倡导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努力营造“政府促、单位扶、个人帮” 关心关爱退役人员家庭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各方面的资源帮助退役人员就业。4、强化督促考核。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手段,采取逐月报告、按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办法,即各地每月10日之前将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厅按季通报全省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年终对市州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奖惩力度,将就业援助工作实绩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对任务完成好、援助实效高的市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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