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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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整理一、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一、许可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无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3房东(明知违法行为提供经营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担连带责任。4.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

2、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警告,申请 人在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撤销许可, 并处以1至3万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之内不得 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6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1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8.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 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

3、更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9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 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2000元以下罚款。二、制度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0.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食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12.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3.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14.未按规定制

4、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1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 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设施设备16.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 校验。17 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四、采购追溯18.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 和销售记录制度。19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5、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履行了本法规定的 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贮存运输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0.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如食品、 有毒有害物品和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贮存等

6、)六、制作加工(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经营食品。2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3.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2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7、的肉类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2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 营的食品。2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27 房东(明知违法行为提供经营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担连带责任。制作加工(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8、;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28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9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30.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3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2.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33.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制作加工(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9、;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3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6.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7.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 未经洗净、消毒。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

10、,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 毒不合格。39.未按规实施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如未制定 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原料 未按“红、绿、蓝”的要求进行标识,未分类清洗、 切配、存放;半成品和成品未按要求存放;专间未实 行“五专”;专间预进间未配置清洗、消毒和更衣设 施;专间未进行空气和工作台消毒;食品未经清洗进 入专间;餐具、饮具未存放在保洁柜;经营超过规定 供餐时间的热食、冷食、生食、裱花蛋糕及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七、人员管理40.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

1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41.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2.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43.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 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4.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自处罚决定作出之

12、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45.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终身不得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46.聘用人员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吊销许可证。47.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 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警告、 3万元以下罚款。八、其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4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 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3、以外处罚。4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 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 销售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承担连带责任。50.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 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1.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

14、,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5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53.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浙江省小餐饮店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一、许可管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限 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1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2.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规定第二十一条,

15、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3.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 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规定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4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规定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二、采购追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5.进货时未留存有供货方的供货凭证或记录进货信 息(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6.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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