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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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

2、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 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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