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63699542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5篇)(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本合同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合同的内容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2、工资标准: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4、企业年工资总额达到万元,年增长%,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元,年增长%。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全体职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6、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为:7、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

2、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8、职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9、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1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为:11、各项福利待遇为:第三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第四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第五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3、。1、国家法律、规定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3、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4、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第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2、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七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

4、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组织各一份。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

5、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三条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子(分)公司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所在单位职工实行二次分配的工资制度。第四条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各子(分)公司

6、发展现状及实现预算目标难易程度,在实现当年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单位完成_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10%范围内增长;效益指标完成预算目标且进步幅度在10%以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可超过10%;效益指标超出预算目标,职工工资可继续增长且不设上线。第五条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一)职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职工患病或非因

7、工负伤治疗期间,公司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五)内部退养职工以及其他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六)公司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暂停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第七条公司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

8、职工工资。第八条公司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乘以其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九条为进一步提高生产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公司对实施轮班作业的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实施中夜班津贴制。第十条公司每月_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者直接)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等,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公司要按月书面记录职工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同时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9、:(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公司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第十三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经双方对公司

10、_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一致认为:公司和全体职工从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出发,共同奋斗,确保实现_年生产经营目标。第十四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年_月_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五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公司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年_月_日

11、至_年_月_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太原钢铁(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章)有限公司工会(章)首席代表签字:_ 首席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用版(三)甲方:_乙方: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

12、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

13、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

14、、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

15、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第十七条女职工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