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板管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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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目录1、入井须知12、法律法规33、掘进系统工程质量标准化64、职业病的防治115、三李煤矿基本情况156、矿井水害的防治217、瓦斯防治328、顶板管理42 第一章 入井须知本章重点:1、能源的基本常识2、入井前的准备3、使用矿灯注意事项4、井下行走与乘车注意事项5、井下安全注意事项本章难点:井下安全注意事项主要内容:1、能源的基本常识一、能源消耗结构现在世界有五大能源,其消耗结构是:石油占37%,煤炭占27%,天然气占24%,核能和水电各占6%。 二、煤炭储量分布世界煤炭可采储量60%集中在美、俄、中三国,其中美国占25%,俄罗斯占23%,中国占12%。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

2、地区,集中在昆仑山秦岭大别山以北的北方地区,晋、陕、蒙集中了中国煤炭资源的60%,其中山西占30%。三、我国煤炭工业发展战略我国煤炭尽管储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低。以前的中央、地方、个人一齐上,大、中、小一齐上,这种有水快流和无序开采的方法,将严重影响后人的生存与发展。 四、煤炭工业发展的影响因素1)、可替代煤炭的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开发与应用程度;2)、煤炭与其它矿产资源优劣对比态势:3)、煤炭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是否协调发展。2、入井前的准备1)入井前要注意休息和饮食,严禁喝酒2)穿好工作衣,胶鞋,戴好矿灯、矿帽、自救器等,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3)严禁携带引火物品下井4)入井前要准备好当班工具材料

3、,开好班前会3、使用矿灯注意事项1)领灯后仔细检查矿灯完好情况2)井下严禁拆开、敲击矿灯3)升井后及时交还灯房充电4、井下行走与乘车注意事项1)按顺序行走、上下罐笼、行人车,不拥挤,严禁扒、蹬、跳2)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3)横穿轨道,通过弯道、岔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4)严格遵守斜坡管理规定5、井下安全注意事项1)熟悉安全出口、路标和避灾路线2)熟悉和爱护井下信号3)正确操作机电设备4)爱护通风设施第二章 法律法规本章重点: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本章难点: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煤矿从业

4、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没有跟班领导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5、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行政法规有煤矿

6、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3)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于2004年l0月l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5年1

7、月1日起施行。3、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不包括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内容。劳动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搞好劳动保护有利于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企业竞争制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国家进行

8、国际政治斗争和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简单地说就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劳动合同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劳动保护权7)接受教育权8)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2)正确佩

9、带和使用劳保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第三章 职业病的防治本章重点:1、职业病的危害2、职业病的防治3、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本章难点:1、职业病的防治 2、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一)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煤矿生产职业危害因素常有: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生产中产生的粉尘;高温、热辐射、高湿和低温;噪声、振动、超声波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

10、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其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有关。职业禁忌症是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于井下作业等均属职业禁忌症。二)职业病的防治1、前期预防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

11、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

12、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

13、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三)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

14、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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