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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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 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 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空白行条款增加应由双方签 字或盖章确认,如无内容增加, 应将空白行

2、划掉。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银行咨询。债务人(即借款人)因经营需要,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 人借款, 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 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 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 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 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

3、说明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银行公布的人 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第四条 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 借款用途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本人经营所需资金的周转 ,债务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 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第六条 借款利率一、借

4、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二、借款发放后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借款利率处理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条款三(二):1. 次期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按本合同确定 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期一调整 分段计息,具体调整周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二)。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按该日前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约定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基点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 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

5、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每年 1 月 1 日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按本合 同确定的利率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发放后的每年 1 月 1 日为利率确定日,按该日前最新公布的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 款三(一)约定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基点对借款利率进 行调整。3. 固定利率:按本合同确定的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三、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 变化等情况,重新评估浮动基点数,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四、日利率二年利率三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二年利率2。五、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并适用于

6、本合 同项下借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六、罚息利率约定见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三);借款利 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 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第七条 借款发放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 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 进行管理与控制。(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 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 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 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采

7、用债权人 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 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 的,债权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 易对手。(三)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 借款资金一部分由债权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 支付”的支付方式。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 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 协议约

8、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 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途。(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 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 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 违约救济措施。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债务人应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 放和归还。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9、债务人应 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一) 等额本息偿还法每月本息还款额二借款本金X月利率X (1 +月利率)还款期数(1 +月利率)还款期数一 1(二)等额本金偿还法每月本息还款额=借款本金 还款期数+ (借款本金-累计归还本金金额)X月利率(三)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 还。(四)其他还款法。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的北京时间 18 点前将 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撒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 合同规定的

10、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 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 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 ,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 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 日为止。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 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 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 务人应到#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 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 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

11、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四、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 个银 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 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 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五、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 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 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 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

12、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六、税金(此为选择性条款,若适用在打丁不适用在口打X)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包含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不包含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 项税费。债务人支付的最终合同金额还应包括:增值税附加 税费 以及其他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税费金额。具体税率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包含融资性与非融资性)已包含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七、发票双方同意就发票开具约定如下,此为选择性条款,若适用在口 打丁不适用在打X。债务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

13、用以下约定。债权人取得债务人支付款项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债权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债权人可应债务人要求就债务人 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人承诺收到债务 人款项后,于债务人提出发票请求后的_天/_个月内向债务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人同意接受债权人提供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如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人需向债权 人提供其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如加盖“一般纳税人”印戳的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向债务人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以下的开票信息: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国税

14、登记证识别号(“三证合一”后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地址:联系电话:如上述开票信息发生变更,债务人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 知债权人。如由于债务人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债权人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有误,相关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应于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后提出发票请求。考虑到债权 人的发票管理要求,该发票请求不应晚于债务人支付款项后的X 个月。债务人需承诺所提供的上述开票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如 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相关规 定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债权人保留向债务人追究相关损失的 权利。同时,如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开具发票有误或延迟从 而造成

15、债务人经济损失的,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债务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消费者或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以下约定。债权人取得债务人支付款项后,如债务人提出开具发票的请 求,债权人可应债务人的要求在_天/_个月内就债务人支付的 价税合计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 提供一切必要的开票信息。第九条 借款担保一、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 六。二、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 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 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 的债权债务。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 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 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第十条 立约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资料。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为本合同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如该担 保物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 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债务人应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四、债务人应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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