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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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办法。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满足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专用设备及家具)。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

2、作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配置数量上限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行政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性能要求是对行政办公

3、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第五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按此标准执行,经费自筹;各单位使用自有经费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按此标准执行。第二章 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六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采购部门相关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第七条 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本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公用台式计算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台式计算机不超过400

4、0元/台。需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加装双硬盘、隔离卡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台。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配置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35台;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不超过7000元/台。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二)打印机、复印机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打印机按各单位办公室间数每间配备1台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50%。A4黑白打印机不超过1200元/台,一体式黑白印机机(打印/扫描/复印)不超过1500元/台。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票据打印机、A3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不超过2000元/台,A3黑白打印机不超

5、过3000元/台。提倡集中复印。每个二级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复印机1台,不超过5000元/台。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或复印30万张。(三)投影仪、照相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投影仪(含幕布、线材、吊架等),不超过10000元/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照相机,不超过3000元/套;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配置,价格不超过 20000元/套。投影仪、照相机最低使用年限8年。(四)空调设备配置标准: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分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使用面积规格价格上限25 以下1.5P挂机

6、3000元25-32 2P挂机4500元32-50 3P柜机7000元50-605P柜机8000元60以上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其中,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相匹配。 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8年。第八条 行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一)办公室家具办公家具配置数量上限按厅级、处级、科级及以下3个级别进行核定。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4100元;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9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450元。配置标准级别总价控制办公桌办公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茶水柜张/人单价把/人单价个/间单价套/间单价个/人单价个/间单价厅级141001350011

7、500160014000410001500处级690012000160016001250027001500科级及以下2450110001600115000170000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茶几和1个茶水柜。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文件柜数量。(二)会议室家具会议桌单价不超过500元/平方米,会议椅单价不超过500元/把。会议桌大小及会议椅数量按照会议室面积大小合理配置。(三)接待室家具接待室家具按照接待室面积大小合理配置,单价不超过700元/平方米。以上办公家具中除文件柜、会议桌

8、最低使用年限20年外,其他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5年。第九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第三章 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与使用管理第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说明配置缘由、经费渠道、拟使用人等基本情况,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按程序组织采购。第十一条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需超标准配置某项办公设备家具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配置。配置具备日常办公功能的专用设备及家具的,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数量。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和家

9、具的使用管理实行“实名制”。单位公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须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因工作需要校内异动岗位的人员,其使用的办公电脑、打印机随人员异动,办公家具留原单位使用,异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教职工离校或退休时必须移交名下所有资产。所有资产变更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三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除损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外,原则上不得报废与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继续使用。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第十四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本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另行通知。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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