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及政策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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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及政策依据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

2、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3、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列支的工会经费未

4、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合法有效凭据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自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

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先冲减余额,在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

6、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7、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七、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八

8、、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九、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

9、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

10、业,为2:1。” 税前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权益性投资额标准比例借款利率(其他企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

11、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 80 号、国税发2009114号。十、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12、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二、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

13、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十三、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

14、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

15、00987号)第二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四、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十五、购入电脑软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六、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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