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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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证快速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2.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食物中毒及煤气中毒以及设备损害等事故。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3 职责3.1 主管副总经理主要职责: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负责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组织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调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

2、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工作。3。2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处置;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要做到纪律严明、行动迅速、信息畅通,掌握对突发事故处理的各项技术和应对措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3 项目部主要职责:3。3.1 组织应急成员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3.2 向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及相关主管领导报告;根据

3、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迅速紧急处理措施;3。3。3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3.3.4 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3.3.5 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3.3。6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3.3。7 对配备的救援器材及设备要保持良好和备用

4、状态。4 工作程序4.1 事故报告4。1.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到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4.1.2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4.1.3 发生事故单位在10小时内,将事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处。书面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1.3.1 事故单位名称(包括劳务分包队);4。1.3.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4。1.3。3 伤亡人员的数量、伤亡程度以及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1。3.4 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简要经过;4。1。3.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4。1。3。6 事故单

5、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包括作业队长签字)。4.1.4 发生下列等级事故时,公司应在12小时内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救援和处理情况:4.1.4。1 发生一次2人以上重伤事故;4。1.4.2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4.1。4。3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级为大事故及以上;4.1。4.4 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4.1。5 发生水上交通大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公司主要领导应通过电话直接向集团领导报告。事故发生12小时内按附表要求填报、传至集团安委会办公室。4。2 事故的调查4。2.1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综合事务处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

6、行调查。4。2.2 死亡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事故所在地各监管单位进行共同调查.4.2.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4。2.3。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4。2。3。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4。2.3。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4.2。3.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2。3。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4。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2.6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

7、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 事故处理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实施,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4。3.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工程管理处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3 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4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3。5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5 附则5。1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75号令的规定。5。2 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调查分析规则进行。5。3 公司人力资源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5.4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5.5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办法中交建安字200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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