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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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 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 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

2、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 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3、(潮州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规划应尽可能地增加公益服务性广告,以宣传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展示名城的传统风情和观光点。 户外广告应重视艺术性与安全性。以生动的标志造型和书面、简明的文案,传达广

4、告信息,以优质材料和精良的工艺制作优美而安全的图件。一些大型显眼的广告更强调美感和灯光效果设计,做到白昼同辉,为名城增色。 第七条 规划原则: 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户外广告的设置布局格遵照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市容与景观规划的规定。 满足人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户外广告绝大部分是经济利益驱使的商业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指引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并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 突出地方特色原则:潮州是国家的历史名城,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户外广告做为城市面貌的一个窗口,应突出地方的特色,弘扬地方文化。 重视美学设计,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山体

5、、水体、建筑、绿化等构成了第一层次的城市轮廓线,而户外广告等附加物则形成第二层次的轮廓线。户外广告设计应协调好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使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处以协从和地位,促进并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环境。 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各地段的环境气氛和景观方面要求的差异,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构成城市景观的特定景区景点,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第八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2004年201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规划目标: 通过规划 的编制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从而消除

6、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潮州,活跃地方经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第三章 户外广告布局与分区 第十条 潮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城市本身的特点和布局,城市户外广告按两大区的不同要求予以安置和布局。 古城区:东起笔架山,西至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和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及仙洲岛北端,地域陆地面积约3.7平方公里。 古城区是潮城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人文景观区,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上应与古城的保护、旅游的开发相结合。一方面要通过对名胜古迹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整治,避免广告与古迹的不协调,造成对古迹景观的人为破坏;另一方面又要重视

7、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宣传展示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展示名城的传统风范。 新城区:除古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面积约40.3平方公里。 新城区是城市经济商业中心,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可适当放宽,样式与体量允许一定程度的夸张,使城市的商业氛围与现代化都市的气息得到体现。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整体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采用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和相应的景观要求,将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五类地区,以不同设计标准进和控制.对普遍地段进行归类指引,对构成城市特色景观的特殊地段提出特别要求。 类地区 范围:沿潮州大道两侧商业、办公、金融用地,潮枫路一带

8、金融贸易区,以及新桥路、枫春路、永护路、西荣路、环城西路、西河路等繁华路段。 目标:这个区域户外广告应能集中体现城市的繁荣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促进人们的消费意识。 设计要点: 该类地区是户外广告设置的集中地段。 可以应用多种类型和方式进行户外广告设置。 允许在适当位置采用夸张尺度。 类地区 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北片工业开发区、湘桥工业开发区、枫溪工业区、东部工业区、旧城工业区、港口仓储区、火车站仓储区等。 目标:应能体现本市工业发展状况,利于潮州产品的推广,和潮州名优产品、传统产品的促销。以发展地方经济。 控制标准: 允许设置商业性广告。 对户外广告的选址及形

9、式有所限制。 类地区 范围: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包括枫春居住区、新洋居住区、城北居住区、城南居住区、意溪桥东居住区、火车站居住区等。 目标:住宅生活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注重居住环境的宁静气氛,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强调户外广告的小型化。 控制标准: 生活住宅区户外广告应注重小型化,不得采用太夸张的手法增大尺度。 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 多设公益性广告。 类地区 范围:位于市政府办公区周边地带及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用地所形成的行政办公中心,包括文化机构、教育用地等。 目标:保持稳重、简洁、大度的城市景观。 设计要点: 控制商业性广告设置。 户外广告尺度应严格限制。 类地区 范围:包括公共绿地

10、、生产防护绿地、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特殊用地如军事保护区等。 目标:要重点保护园林绿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和空间特征,保护城市整体的景观环境。 设计要点: 除个别地区(如生活性干道绿化带)之外,皆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户外广告选址及尺度均应严格限制。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布局与分区,确定以下所属地段分别为各项户外广告主要设置区段。 大型立柱广告:主要设置在开阔地带及城市出入口路段。 设置路段:火车站广场、韩江北桥两端、东山路、银槐路、外环路、新风路、潮汕路等。(具体位置见规划图) 建筑物天面与外墙附着广告:在不影响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的条件下,一般位于道路对景处或广场周边、

11、沿主要道路两旁建筑物上。 路灯灯柱悬挂式灯箱或飘旗式广告:凡车行道宽度15米的道路或(桥梁)。路灯灯柱可设置悬挂式灯箱或飘旗式广告,但纵向间距须50米,一般双侧对称设置。灯箱规格:外沿距灯柱边不超过1米,高度不超过1.2米,下方净高须满足车辆或行人通行净空要求。 飘旗式广告规格:外沿距灯柱也不超过 0.8米,高度不超过1.2米,下方净高须满足车辆或行人通行净空要求。 设置路段:潮州大道、绿榕路、春荣路、枫春路、枫春南路、新风路、潮汕路、如意路、潮枫路、环城西路、振工路、新洋路、南堤路、西荣路等。 落地路牌式广告:一般设在人行道边沿道路中线平行设置或在道路分隔带上沿道路中线垂设置,纵向间距100

12、米,快速车道的分隔绿带禁止设置。 规格:高度不超过1.6米,凡置于人行道的,其宽度应视具体路段分别外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6米。置于道路分隔带的,其宽度不得超过分隔带宽。 设置路段:泰安路、彩虹路、宾福路、城新路、南较路、永护路、瓷兴路、至诚路、长德路、新桥路等。 上述确定的各项户外广告的主要设置区段参见潮州市城市调用外广告设置布局规划图及城市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览表。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划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按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各自履行相应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第五章

13、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三部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一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实施。成为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城市规划局。 第十八条 本规划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附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沿的景区、景点,相关地带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 的管理活动

14、。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包括: 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张贴广告、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物造型等广告。 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章、指示牌等广告设施,设于楼顶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的使用,设置权的公开招投标。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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