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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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小编希望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预期违约与不按抗辩权都是关于合同实行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而且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那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小编就为大家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

3、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

4、方赔偿损失。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要合理区分预期违约和不按抗辩权,前者是在合同刚签订的时候,一方提起不再履行合同;后者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了。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定分清楚,如有疑问请登录平台,咨询在线专业律师。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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