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会计制度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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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3第三章 资产4第四章 负债5第五章 净资产6第六章 收入7第七章 支出8第八章 会计科目9第九章 会计结账和结算50第十章 总会计报表51第十一章 信息化管理61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61第十三章 附则6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的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2、第三条 总会计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组织会计核算,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二)调拨管理财政资金。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人行国库、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审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政总会计工作。第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

3、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组织与管理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监督、决策和管理。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六条 总会计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教育收费资金、专用基金、代管资金等)及相关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的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八条 总会

4、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月度和旬。会计年度、月度和旬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时,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外币货币资金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调整后的以外币结算的非货币资金账户人民币余

5、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净资产科目。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

6、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六条 总会计应当确保会计信息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第十七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财政部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财政部门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部门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7、第十九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 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转贷款、股权投资、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和呆滞债权等。财政性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性存款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存放在非金融机构;统一资金收付,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或持有的政府债券

8、。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下级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国债转贷款、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股权投资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直接持有和管理的股权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等。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借给财政系统以外用款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途款、应收股利、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出应当在下年度预算中列支的款项。呆滞债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借出款项、其他应收款中

9、,逾期并超过协议规定还款期限3年的债权,以及协议未明确规定还款期限但自借出款项之日起实际超过3年尚未收回的债权。呆滞债权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包括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策性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

10、。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发行的、需要偿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包括应付国债和应付地方政府债券等。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直接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主权外债和向其他机构借入款项的本金和利息。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上级财政借入的,需要偿付的转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应付国债转贷款、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政府财政年末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转账。应付政策性

11、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需要履行支付义务的资金。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五章 净资产第二十八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核算的

12、净资产包括各项预算结余、教育收费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财政预算收支相抵后形成的滚存资金。各项预算结余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教育收费结余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收支相抵后形成的滚存资金。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相抵后形成的滚存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的储备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股权投资和债权资产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

13、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应付政策性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第三十条 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第六章 收入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第三十二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教育收费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债务收入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

14、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偿债准备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从上级政府财政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和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等。上解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从下级政府

15、财政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包括体制上解收入、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专项上解收入、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等。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第三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教育收费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第三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支出第三十五条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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