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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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同编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出售人):注 册 地 址:代 理 人:注 册 地 址:乙方(购房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沪府 1994 19 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 的暂行办法及沪府发 1999 44 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 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出售的座落于上 海市区 县街道/镇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的公 房 /腾空已购公房住房,类型为 。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

2、的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计平方米,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为 平方米。第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与上述房屋的承租人 (受 配人)、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共同确定购买上述房屋,其房地 产权利为乙方所有 / 共有(其中属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购买上述房屋的价格, 以二o年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房屋全部售价为人民币元(具体价格计算详见附件) 。第四条 扣除付款折扣后,房屋实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五条 甲方应缴付的费用如下:(1)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 元、街坊公共设施费人民币 元、高层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费人民币 元;(腾空已购

3、公房不填写)(2)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全部售价 0.5%的手续费,计人民币 元;(3)合同印花税。第六条乙方应缴付的费用如下:(1)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实际付款金额;(2) 房屋首期维修基金人民币 元(腾空已购公房 不填写);3)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全部售价 0.5%的手续费计人民币 元;(4)合同印花税、房地产权证印花税、房地产权证工本费、房屋登记勘丈费及地籍图费,合计人民币 元;第七条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于 年 月日前, 将本 合同第 七条规 定的费 用合计人民 币元(大写: 万仟佰 拾 元整)交付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支行。第八条 甲方按规定免费营业税; 乙方按规定免缴房产税

4、、契税、缓征地租,并可享受原有住 房补贴。第九条 乙方凭所有付款凭证,办理退租手续,交还租用 公房凭证或交割维修基金,并按规定领取房地产权证。第十条 房屋维修责任: (1)室内维修由乙方自理。(2)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修理,由全幢房 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3)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 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4)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 各自所占建筑面积之比例合理分摊, 乙方应承担的运行费按市房 地局有关规定支付。(5)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按 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

5、, 拥有全部房屋产权, 可 按规定出售、出租、转让、交换。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按 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按月向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交纳管理费。 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 不 得侵占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应当为相邻部位的修缮提供方便。乙方在未落实物业管理单位之前, 暂由甲方按 上海市公有 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 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存查。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或其代理人(签章)乙 方(签章)代表人(签章)代理人(签章)附件: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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