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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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2第一章 共性部分4一、严重“三违” 4二、一般“三违” 5三、轻微“三违” 5第二章 开掘部分6一、严重“三违” 6二、一般“三违” 7三、轻微“三违” 7第三章 “一通三防”部分8一、严重“三违” 8二、一般“三违” 9三、轻微“三违” 9第四章 爆破管理10一、严重“三违” 10二、一般“三违” 12三、轻微“三违” 14第五章 机电运输部分15一、严重“三违” 15二、一般“三违” 16三、轻微“三违” 17第六章 地面部分18一、严重“三违” 18二、一般“三违” 18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规定作业

2、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我矿“三违” 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三违”的类型及性质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 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结合我矿“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 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不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

3、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开绞车无人监护、干打眼、乳化 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等。2、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如闯红灯、斜坡超挂车、无措施施工、不 安规程措施施工、脱岗、空岗等。3、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如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带电作业、停送电无人看管、空顶作业、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存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破坏盗窃井下安全 设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特殊岗位操作、破坏通风防爆及瓦斯检测设 施等。二、“三违”申报制度 无论任何人抓的“三违”都必

4、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 事实及性质,同时及时、就近向安检科汇报“三违”人员的姓名、违 章地点、违章事实及性质;升井后或结束工作后按程序向安检科交纳 书面材料。否则,所抓“三违”无效。三、“三违”处罚轻微“三违”罚款 100 元,一般“三违”罚款200 元,严重“三 违”罚款 500 元,由安检科出具罚单,在三天时间内交纳罚款并把 相应收据交反安检科,不按时交纳的加倍处罚。、“三违”分级公司对“三违”管理分为区队和安检科两级管理。安检科负责管 理严重“三违”、机关管理人员的“三违”和班组长的“三违”;区 队负责管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部分公司委托区队管理的 严重“三违”。安检科管

5、理的“三违”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通报处理;安检科负责监督考核区队“三违”管理情况。五、“三违”分级标准。第一章 共性部分一、严重“三违”1、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2、酒后入井或在井上作业者。3、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 和有关电气保护装置。4、检修电气设备停电挂牌后无专人看管的责任人。5、空顶作业者。6、违章指挥者。7、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8、井下从井筒穿过的。9、无响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包括无证上 岗)者。10、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11、在井下使用电炉子或使用灯泡取暖的。12、在井下吸烟者。13、井下出现突水等重

6、大险情,不停指挥擅离职守的岗位工14、蓄意破坏排水设施的。15、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内导致水沟淤死或排水不畅的。16、在岗期间睡岗者。17、经公司分析认定后的其他“三违”行为。二、一般“三违”1、特殊工种及岗位工脱岗、串岗者。2、闯红灯者。3、绞车运行期间跨绳通过者。4、高温作业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5、井下看书(岗位工在不影响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学习专业知 识除外)。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7、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8、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者。9、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在罐笼内打闹、坐罐者。10、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冒顶危险的地点休息或逗留的。11、过断层超过一小班没有措

7、施继续作业的责任人。12、酒后驾驶叉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者。13、破坏安全设施者。14、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三、轻微“三违”1、升、入井不服从管理的。2、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记把钩工“三违”)。4、在井口 20m 范围内吸烟或者有其他火源把钩工不制止的记把钩工和责任人“三违”)。5、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6、不按规定佩戴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7、开 55Kw 及以上绞车无人监护的。8、绞车不完好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9、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带护套的。10、进入罐笼或在井下不佩戴矿帽或坐矿帽者。11、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挂在物体或结构上

8、使 用,或是将双链改成单链使用,或是用起重链直接缠绕起吊物件的。12、经公司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第二章 开掘部分一、严重“三违”1、未执行“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 的)。2、未处理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者。3、空顶作业者。4、巷道修复、处理冒顶没有专项安全措施作业者。5、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6、边打眼边装药者。7、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二、一般“三违”1、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3、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责任人。4、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 时

9、,接顶不牢固;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 业的责任人。5、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6、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不合格锚杆没处理、锚杆不到底 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7、未停机就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者。8、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三、轻微“三违”1、用支护锚杆或锚梁掉拉物件的责任人。2、煤电钻运行时用手摸钻杆的。3、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口前方或附近5 米范围内有人的。4、喷浆养护责任人没按规定进行养护的。5、水沟施工、基础浇筑及喷浆未按规定配比施工的。6、骑着风钻气腿打眼的。7、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眼排净就进入工作面者。8、超过 25 度上山不设梯子、扶手和不系安全带

10、者。9、按棚子假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封严、刹牢或帮顶有活石 的责任者。10、锚杆、锚网、锚索等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提出后仍未 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11、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的责任 人。12、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第三章 “一通三防”部分一、严重“三违”1、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2、任意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 处理的。5、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6、瓦检员脱岗、假检的。7、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8

11、、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9、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烧焊的。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11、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12、监测系统断电装置认为甩掉不用的。13、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责任者。14、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通风的行为责任者。15、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二、一般“三违”1、瓦检员漏检的。2、瓦检员不执行特定地点交接班制度的。3、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的责任人。5、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设备的。6、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7、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三、

12、轻微“三违”1、通防管理排班未按规定填写的或填写明显错误的。2、不带自救器下井、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失效(报 废)自救器的。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4、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5、掘进工作面扒渣时不洒水的。6、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7、瓦检员携带的瓦斯检查仪器不完好的。8、瓦检员必备物品携带不全影响正常测量的。9、通防工必备物品携带不全的。1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实验的责任人。1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1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 置不正确的责任人。13、当班不按规定交回瓦斯便携仪的。1

13、4、机械作业或撞击产生火花的行为者。15、未按规定进行除尘、降尘的责任者。16、在煤尘浓度超标的情况下继续作业者。17、消防器材失效不及时更换的责任者。18、不按规定存放油脂,油类乱倒、棉纱收集不符合要求的行 为者。19、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第四章、严重“三违”1、电雷管导通实验不在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硐室内进行者2、携带未加绝缘套的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的。3、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4、使用运输机、候车、人车运送爆破材料者。5、使用裸体炸药进行爆破的。6、爆破地点附近20 米范围内风流种瓦斯浓度达到1%时而进 行装药、爆破的责任人。7、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

14、规定(或放炮线长度不够)进 行爆破或老巷警戒距离以内躲炮的。8、接近水区、老空区没有采取“有疑必探”就进行爆破作业 者。9、放炮员放糊炮、明炮者。10、使用动力、照明电源或矿灯进行放炮者。11、爆破工使用打火的方式检查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的。12、石门揭煤放炮有专项规定不执行的责任人。13、煤巷放炮时未停止生产者。14、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 米的。15、使用镐刨、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者、用打眼的方法往 外掏药者、用压风处理拒爆者、打眼时将残眼继续加深者。16、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17、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时,同时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人员 超过

15、 4 人的,或有其他人员搭乘时,记相关人员和井口把钩工严重“三 违”。18、处理堵仓没有专项措施而进行放炮的。19、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二、一般“三违”1、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2、炸药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3箱者。3、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发给爆破工者。4、将炸药、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的;装有炸药、雷管的车 辆中间及机车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3 米的。5、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内不及时入井、在井底车场或其 他巷道内不及时装卸未采取特殊措施的。6、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 护下运送者。7、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 连锁放炮制度”者。8、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9、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必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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