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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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 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权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 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别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利限定别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

2、经营活动。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展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承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对商品的质量、制作万分、性能、用处、消费者、有效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进犯商业机:(一)

3、 以盗窃、利、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三) 违背约定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机视为进犯商业机。本条所称的商业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住处和经营信息。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销售鲜活商品;(二) 处理有效限即将到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 季节性降价;(四)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犯购置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有将销售:(一) 采用谎称有将或者成心让内定人员的欺骗方式进展有奖销售;(二)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 抽奖工的有奖销售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分布虚伪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一条 者不得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者和者不得互相勾结以排斥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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