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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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绪论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 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 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6、

2、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 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 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 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 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9、有

3、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 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 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于 1953 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 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 年3 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

4、 区,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 法的情况。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 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 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有 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5、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家庭基本法。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 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女。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

6、此处所说的第三者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 中的解析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 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婚的先决条件。21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 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残家

7、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骂,恐吓,不予衣食,患 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 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 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于婚姻、

8、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 正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联系,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31、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指彼此之间本无该各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 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所以又称准血

9、亲或法亲,如养父母养 子女关系。32、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向是除外的。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33、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亲之间的均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基于不同的联络系统,可将亲系分为父系亲 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34、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35、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在血缘上同出于一源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 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父母的旁系

10、血亲,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的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等。36、亲等,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亦可称为亲属的等级,关于亲等的计算有不同的立法例。最觉的是,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此外,还有寺院落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37、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世代而确定的亲属序位,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 辈亲属。第四章婚姻的成立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 法律事实,39、婚姻成立的要件,指结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是合法

11、婚姻,不符合这些条 件的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40、聘娶婚,拽中国古代男子娶媳妇须由男方向女方家依礼聘娶的一种结婚方式,以男家向妇家交付聘礼,父母, 家长对子女,卑幼的包办强迫,履行繁复杂的礼仪程序等为其主要特征。41、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婚艰之礼,即聘娶婚中的礼仪程序,按造福之先后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 亲迎,合之为六礼42、共诺婚,指依民事方式,经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亦称契约婚或自由婚。43、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指法律中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在此年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则禁 止结婚。44、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女适当地晚一睦结婚,晚育是指已

12、婚男女适当地晚一些生育,按照我国 的计划生育政策,男25 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在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45、禁婚亲:指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办各国的结婚法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许多国家和地区还禁止 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46、同姓不婚:指同姓男女不结婚,是中国古代的婚姻禁例之一,相会同姓为婚之禁源于同制,后来在适用上已作 限制性的解释,即同宗共性,上级指示不得为婚。47、中表婚,拽表兄弟姐妹结合为夫妻的婚姻,这里所说的表兄弟姐妹,包括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 于同一外宜父母的姨表兄弟姐妹。48、婚姻登

13、记:这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在我国,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均须依行政程序到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49、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批准通过,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六单,内容包括,总则,结 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计22条50、男到妇家茫的婚姻,登记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俗称。这种婚姻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本们的宗法观 念,有利于解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从而也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它和旧式的入赘有着本质的区别51、无效婚姻,指欠缺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违法结合,这种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

14、定, 有该法第10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52、可撤销婚姻,指欠缺法宝的婚姻成立要件,可由撤销权人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我国,专指因胁迫而结婚, 受胁迫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53、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 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54、掠夺婚,亦称抢婚,拽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咱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的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55、互易婚:亦称互抑郁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56、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57

15、、买卖婚,指男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58、赠与婚,拽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 的物的低下地位。第五章夫妻关系59、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亦称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因婚姻的 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60、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价格相互吸收。这种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 主义成千于古代,它是以男子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61、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

16、有独立的价格彼此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咱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是以个人为本位的662、夫妻姓名权,一般意义上的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姓 名权专指夫妻双方都有稳中有降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一方不受另一方的限制和干涉63、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指作为价格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一方的人身自由,不受另一 方的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64、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共同依据的权利,关于婚姻依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妻以夫之住所为 住所,二是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65、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双方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换而言之,即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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