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表见责任及其法律构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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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表见责任及其法律构造权利表见又称权利表象、权利外观,一般是指虚假的权利表征,即权利的外部表现与其真实状态不一致的现象。在涉及善意相对人的情形,为维护动态交易安全与相对人信赖利益,法律一般将权利表象视为真实,从而使相对人获得其追求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即为这种处置的典型。在理论上,许多学者提出应将这种权利表见的处置规则一般化,形成统一的权利表见(外观)责任,从而在更宏观的层面上研究具体制度,同时也为实践的发展提供恰当的理论解释。本文总结梳理了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权利表见责任的研究成果。1 权利表见责任的概念与体系定位(一)权利表见责任的概念对于权利表见、权利表象、权利表征等概念

2、的界定,一般认为权利与权利表征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其二者的一致性属于常态,即权利表征反映权利的真实状态。但在权利表征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参与,常常会出现权利表征与权利真实状态背离的情况,与权利真实状态不一致的虚假权利表征就称为权利表象或权利表见、权利外观。 1不论使用何种概念,权利表见责任是源于权利的外在表现与其真实状态不一致的情形,以及法律关系相对人对权利外在表现产生的信赖。根据拉伦茨的阐述,权利表见责任是指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引发了权利表象的人,或者是具有消除这一表象的能力而未消除的人即外观责任人,对尽了交易上应有的注意之后仍然信赖了这一表象的人即外观信赖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外观信

3、赖人,有关的法律后果视为已经发生或继续存在,因而其也就处于与其所认为的情况相符的地位,而外观责任人必须容忍这种状态。 2 我国学者马新彦将产生于大陆法系的权利表见责任称为信赖规则,他将信赖规则定义为在依常态法或正统法,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场合,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致发生信赖损害,为了使受表意人不至因信赖而遭受损害,令当事人承担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3 我国学者吴国喆将其称为权利表象规则,即在第三人善意而合理地信赖权利表象并在此基础上与表见权利人为法律行为时,对权利表象的形成有过助力的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该法

4、律行为的后果,即将表见权利视为真实。 4(二)权利表见责任的“责任 ”属性上文提到许多学者将权利表见责任称之为权利表象规则或者信赖规则,更有学者将信赖保护作为民法基本原则。5 而权利表见责任确实也不具备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些传统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那么,如何认识权利表见责任的 “责任 ”属性?我国学者王焜认为,权利表见责任的实质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均为一种不利益的承担,只是这种不利益体现为一种容忍和拘束,即对因他人或非因个人真实意志导致的与自己有关的法律状态的容忍、屈从,其原可行使的权利不能行使,原不应承担的义务必须承担, 这种法律上的拘束与形成权的相对人在法律上承受的负担类似。6

5、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严格意义的法律责任仅指狭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因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7权利表见责任的责任人并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之情事,其归责原理是法律直接规定,甚至仅仅是由于风险负担,所以这里的责任是广义上的法律责任,其性质是第一性的义务,而非第二性的责任。当然,从事实上讲,即使赋予信赖者 “得其所欲 ”的法律效果,外观责任人即真实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并非必然受损,尤其是在双务合同关系中,也即对他来讲并非是事实上的一种不利后果。那么,这时如何解释权

6、利表见责任的 “责任 ”属性?学者涂咏松指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权利表见责任的内容实质上是赋予责任人强制缔约义务,在双方之间强行建立契约关系。这显然违背了真实权利人的意愿,因为如果其愿意与信赖人建立合同关系,只需对该合同关系进行追认即可,何须法律的强行干预?因此,权利表见责任发生作用的原因必然是真实权利人拒绝承认并履行合同,这对其来说当然是一种不利后果的承担。 8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必须将外观责任人依据权利表见原理被迫承担的履行合同的义务与权利表见责任本身的内容区分,否则就混淆了权利表见关系与外观责任人基于权利表见责任被带入的合同关系二者的界限。权利表见责任是因,合同履行乃至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7、是果。 9 这一点在非合同关系中就很清楚,比如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见占有人清偿发生债务消灭的情况下, 真正的债权人只是容忍债权消灭的结果,并不存在履行行为,善意取得也是如此。所以,很多学者在论述信赖保护或者权利表见的后果时常常将真实权利人按照表见权利状态承担履行责任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具体后果,但是这并不是权利表见责任的内容本身。10也有观点认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承担是源于外观责任人对一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即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防止权利表见的发生的义务。从责任产生于义务违反的的一般原理上看,这样的解释似乎说得通。不过,深究防止权利表见发生的义务就会发现,它实际上是权利主体保护自己权利的义务,正如学者吴国

8、喆所言,这里违反法定义务的过失,实际上是违背了保护自己权利的义务,违背之并不能使自己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仅是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11因此,防止权利表见发生的义务是一种不真正义务。根据不真正义务法理,违反不真正义务的强制后果并非使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义务或者损害赔偿,而是不得不承受某种不利后果, 12 这一点与上文提到的权利表见责任的内容是容忍一种法律状态的真实有效是一致的。由此,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界定,权利表见责任是一种违反不真正义务导致的以容忍特定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变动为内容的责任。违反不真正义务的行为不能被过错所评价,因而该责任产生的根源不在于对外观责任人的惩戒,

9、而是直接来源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三)权利表见责任的体系定位 积极信赖责任关于信赖、信赖利益的定义和本质,理论上还存在许多争论,信赖责任、积极信赖责任、消极信赖责任的概念在国内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不过信赖保护以及引起他人信赖应当承担一定后果的原理基本上是学界公认的。对于信赖责任,拉伦茨将其界定为 “以信赖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而课以履行义务或损害赔偿义务 ”,13 从而建构了以履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积极信赖责任与以损害赔偿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消极信赖责任。而前者就是这里讨论的权利表见责任的雏形。14长期以来,受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影响,信赖责任的独立价值与范围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马新彦教授将本文讨

10、论权利表见责任定义为信赖规则,实际上是认为因信赖产生的责任就是指权利表见责任。我国学者蒋云蔚也是在信赖积极保护(如要约不可撤销、越权代表行为等)的范畴内讨论。而朱广新教授在信赖责任研究 以契约之缔结为分析对象一书中,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反思,也主要在损害赔偿的主题下讨论信赖责任,因而其使用的信赖责任主要是指拉伦茨归纳的课以损害赔偿义务的消极信赖责任。 15拉伦茨的归纳是建构信赖责任体系的雏形,而德国学者卡拉里斯则明确指出了积极消极二分法, “信赖原理的法律效果呈现双轨制,信赖者或可以请求积极信赖保护,或仅可以请求信赖损害赔偿 ”。 16因此,信赖保护体系中存在着积极与消极的二元结构。受德国学者

11、耶林的影响,我国学者凡论及消极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时,大多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甚至划上等号,加上积极的权利表见责任的责任属性并不明晰,所以信赖责任在我国理论上常被忽视,而且在界定上很不统一。我国学者王焜、涂咏松、刘晓华在著作中明确提出了信赖责任的积极、消极二分法,积极信赖责任为权利表见责任,实质上保护信赖者的履行利益,消极信赖责任为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实质上保护信赖者的信赖利益。涂咏松在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书中论述了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独立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性。至于何种情况下给予信赖者积极信赖保护,何种情况下给予消极信赖保护,主要是取决于外观事实的公信力如何。信赖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在否认外观事实

12、真实效力的基础上,给予信赖者以损害赔偿。王焜将积极信赖责任界定为法律事实的 “虚像 ”优于 “实像 ”,而消极信赖责任是 “实像 ”优于 “虚像 ”, 17 涂咏松将二者的区分界定为法律在维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不同程度的倾斜。16 至于区分二者的标准,按照卡拉里斯的解释,消极的信赖保护是对意思表示的信赖进行保护,而积极的信赖保护是对因法律行为发生的某种法律状态的发生或存续的信赖,这种信赖的依据并不是或不仅仅是某项可归责的意思表示,因为可归责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积极信赖保护有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即第三人因为某一表象的存在而受到影响,其所根据的是由其他方式产生的、存在

13、某种相应的权利状态的外观事实。也有学者认为,可以从相对人是对现实存在的法律状态还是可能出现的法律状态的信赖而进行区分。在成立积极信赖保护时,善意相对方信赖的是现实存在的某一法律状态,即存在一个权利外观(如对占有人享有所有权的信赖导致动产的善意取得)。相反,如果信赖涉及的仅仅是将来可能出现的某一法律状态(如对合同将有效缔结的信赖),则成立消极信赖保护。后一种情形之所以不能成立积极的信赖保护,是因为不存在 “权利外观 ”,仅存在一个 “或然性 ”。19限于本文主题,对于消极信赖责任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与积极信赖责任的权利表见责任的区别,将在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法律构造 ”一期专题

14、中进行阐述。下文将着重阐述权利表见责任的具体问题。2 权利表见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与价值学者们在论述权利表见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现的价值时,从各种角度提出了许多理论。王焜从客观主义的民事认识方法论论证了权利表见责任的哲学基础,阐述了权利表见责任体现的交易安全的法律政策选择与效率的经济考量。 20吴国喆提出权利表见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外观理论、信赖原理和归责原理,其价值除了促进交易安全与效率,还有促进社会诚信建构、推动社会信任的产生扩大的社会功能,同时通过这种不利后果的课赋,间接减少了权利表见的产生,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21 刘晓华则通过信赖保护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

15、用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证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22由于各种理论和学说众多,本文选取权利表见理论、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法律的安全价值与安全价值几个角度来归纳。(一)权利表见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在大陆法上,一般认为权利表见理论主要产生于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原则,从日耳曼法的 Gewere 制度到德国学者的体系化建构,权利表见理论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 日耳曼法上的 Gewere 制度。日耳曼法物权制度以 Gewere 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具有 Gewere 表征者视为有物权,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23Gewere不仅是支配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具有占有的实际意义,正因如此,支配权若发生变化,则必然表现为Gewere 的变化,与之相对应,一旦Gewere发生变动,则必然发生权利的变化。 “根据日尔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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