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常用版(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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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常用版一、基本职责、工作标准1贯彻执行国家全面质量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制本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长期规划与近期计划,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厦市场调查,参与拟制企业方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计划落实,措施具体。_对企业方针与全面质量管理计剐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各部门车问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考核。做到:检查经常,协调及时,措施落实,考核准确,有奖有罚。_组织管理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和评审、奖励。做到:活动正常,办法妥当,深入持久,效果明显。4研究推广可靠性与质量管理教育以厦数理统计优选法、价值工程、系统工程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质量

2、控制方法,做到:教育经常,科学管理方法适用,效果明显。_组织井指导从新产品研制设计、生产制造、辅助使用、服务等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全厂各部门参加质量管理,组成严密的协调和高效的纵横交织的质量管理网,使产品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6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和上报全厂质量信息。做到:路线清楚,脉络分明,数据准确,传递迅速,反馈及时,效果明显。7负责对各种型号产品的质量分析,并及时反馈检查落实,做到:有数据、有分析、信息准确,反馈迅速。8负责对新产品方向性,技术经济先进性的验证和监督,对各过程的原材料、元器件、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及检验制度实行监督。并参与新产品和老产品改型

3、的鉴定。9负责对全厂以及各级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监督和检查,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稽核有根据,抓住要领要害,有事实,有观点。有万法,有说服力,有明显效果。二、权限1有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企业方针供厂长参考。2有权拟制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长期和近期计划,拟订全面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代表厂长对全厂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监督、检查与保证实施。3有权对全厂新老产品的方向性、战略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4有权协调全厂质量管理中的纠纷,并有权代表厂长进行仲裁,有权对各车间部门上报质量数据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奖惩建议。三、责任_对拟制的企业方针、工作计划、各种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合理

4、性及科学性负责。_对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监督、检查的厦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_对代表厂长发布指令、协调、仲裁的正确性负责。_对发布或上报的质量数据的正确性、厦时性负责。_对因质量管理未能厦时监督、协调,造成质量事故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常用版(二)第一章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信息管理是企业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生产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质量反馈的含义质量信息:主要分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两个方面。产品质量信息反馈是指生产的全过程中(包括开发设计一制造一售后服务)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名工序,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

5、,上一环节和上道工序存在各种质量不良因素,以及用户反映的各种质量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工作质量信息反馈是指企业的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活动对产品质量的保证程度达不到要求时,而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二)质量反馈方法、原则及程序1.质量反馈可分为厂内质量信息反馈和厂外质量信息反馈两大类。2.质量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馈。3.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4.质量反馈一般按照质量信息反馈程序路线和传递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各种质量信息的处理效率,除必要的定期质量信息反馈以外,各部门应选用最佳传递路线,尽可能地减少传递环节。(三)质量信息

6、的处理1.质量的反馈中心是全质办,各种规定的定期质量报表及重要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送全质办,全质办必须对每个信息及时反馈处理。2.各责任部门在接到全质办或有关部门的质量信息后,一般问题必须在三天内作出反馈处理。(四)外协、外购件质量反馈1.厂际质量保证体系内协作厂的质量问题,由各部门书面直接反馈给全质办,由全质办按厂际质保体系的要求,负责填报质量反馈表及时反馈给协作配套厂,同时存档备查。2.外购件和质保体系以外的其他外协件的质量问题,各部门可超反馈到职能科室(如外购件反馈到供运科、外协件反馈到到供运科、外协件反馈到生产调度室),由职能科室与外协厂或生产厂解决,职能科室应将联系落实情况填写产品质反

7、馈表报全质办。反馈时间,如果在上述的时间内质量问题沿未笪到解决,有关职能部门应报全质办或分管厂长,以作进一步研究和采取措施。(五)用户来信来访及用户走访1.用户来信来访中所涉及的问题,由各部门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卡”向全质办反馈,其中可由部门直接解决的,则由该部门负责组织解决,并将措施意见和处理结果填写在“质量信息卡”上,报全质办存档。2.在调查走访过程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调查者整理后填写“质量信息反馈表”报全质办,由全质办负责组织反馈处理。第二章质量审核(一)质量审核的任务是对我厂的产品质量、工序质量以及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工作质量与产品质量的

8、提高,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二)质量审核的种类:1.产品质量审核。2.关键工序质量审核。3.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三)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为质量审核领导机构,由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质办)负责质量审核的组织工作,下设产品质量审核组,工序质量审核组和质保体系审核组.(四)全质办负责编制质量审核年度计划,与年度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一起下达.(五)全质办按审核计划,事先通知被审核单位,被审核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产品审核组由产品设计室、情报标准化室、检查科、全质办人员组成;工序审核组由工艺员、质管员、设备员、操作者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组由全质办及有关部门人组成.(六)

9、质量审核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核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写好审核报告.(七)各种审核原始记录、审核报告,要求完整齐全,清晰,审核者、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均签名,并将有关重要情况按信息反馈路线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各类资料由全质办存档.(八)审核着重于调查研究实际工作现状,从中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九)质量审核程序:制订审核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组织审核活动写出审核报告向领导汇报制订管理措施反馈存档.(十)质量审核周期:1.产品质量审核每月进行一次.2.工序质量审核不定期进行,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3.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一年进行一次.第三章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产品管理档案和原始

10、记录,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和作业量的真实记载,是质量跟踪和质量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原材料进厂,半成品入库、产品出厂的凭证.因此,对原始记当的填写、归档、保管、查阅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见下表.一、由检验科负责各种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内部报表的拟定、修改及编号工作、并规定其传递程序.二、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表式认真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对原始记录、台帐和种报表的填写情况,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三、所有各质量原始记录,统一由检查科编号按,归类存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四、除按厂技术文件归档程序规定的资料外,有关质量原始资料保存期限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规定办

11、理.序号存档资料入原始凭证名称提供时间存档时间存档地点备注1.各种省、部、国家复查测试资料2.同行业质量检查报告3.上报质量报表按月(季)归档4.本厂每月质量检查报告5.新产品质量鉴定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6.产品耐久试验报告7.外购外协件质量检验记录8.产品(零件)性能抽试记录9.报废单10.不合格品申请回用单11.理化试验原始资料12.成品入库13.首件检验记录14.技术服务,“三包”情况及国内外重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常用版(三)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

12、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第五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第六条

1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

1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_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条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第二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第三条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

15、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_年前的_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_年。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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