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发票要抵扣-想说爱你不容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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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逾期”发票要抵扣,想说爱你不容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两个没想到1、第一个没想到,2011年总局公告收官之作竟是关于增值税抵扣发票的。2、第二个没想到,总局一年内竟有三个公告是关于逾期发票抵扣的,足见实务之急需,问题之复杂,博弈之激烈。二、三个公告简析三个公告有先后之分,但侧重点不同。49号公告承上启下,可以说是释放的截止信号,而50号和78号则分别针对不同情形,解决不同的问题,并行而有效。(一)2011年9月15日总局公告第49号, 该公告结合江湖传闻,有被迫为之之味道。虽没明确承认以前逾期发票不得抵扣的做法是错误的,但49号公告发布本身就表明了态度。总局能做到

2、知错就改,善莫大焉,还能强求什么?(二)50号和78号1、2011年9月22日公告第50号。(1)适用范围:就针对逾期且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期,是指抵扣凭证开出之日180天。逾期的原因限定为客观,但主观与客观真的就那么泾渭分明吗?(2)审批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特点:此种逾期情形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大,故总局集中权利,慎重之策。程序:层报,时间长,程序负担重。(3)适用期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50号公告规定自2011

3、年10月1日起执行。2、2011年12月29日公告第78号(1)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规定期限之期,是指认证通过之后的第一个申报期;未按照规定期限的原因。与50号公告列明的原因基本雷同,只少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的情形。这些情形都可抽象归结为丢失,原已经有国税发2006156 号文件规定了救济措施,故排除于78号公告规范范围之内。 (2)审批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特点:内部有交叉稽核系统制约,舞弊可能性小。总局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方便纳税人。(3)适用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78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0号及78号,基本涵盖了实务中抵扣凭证因客观原因逾期的情形。针对不同状况,都给与救济措施,形成两驾马车并行不悖之态势,体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公告的规定看起来非常美好,但缺乏有效的程序规定来保证贯彻执行,离纳税人得到现实的实惠,路还非常漫长。纳税人宁愿要一个攥在手中的是实实在在的窝头,而不愿要一个悬在空中的夹肉大饼。以下内容摘录自山东省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

5、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

6、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九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虽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具有法

7、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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