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 中日渔业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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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日韩渔业协定-管理办法-协定图 作者 我是中国人 发布日期 2008-9-30 查看数 出自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日期:2001-02-16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第三条 中

2、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审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业规模(

3、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 第五条 凡需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表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市)渔船的申请作业规模进行控制,上报作业规模不得超过海区渔政渔港

4、监督管理局分配的作业规模。 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捕捞日志(以下称渔捞日志,格式见附件二),并

5、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

6、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

7、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表和渔捞日志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中日渔业协定和其管理措施 1、签署该协定的背景 中日政府间曾于1975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公约于1994年11月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也先后提交了公约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为此,中日两国政府从1995年起,根据公约的规定,就重新签

8、订渔业协定进行会谈。1997年11月中日两国政府重签了渔业协定,于2000年6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由于中日之间在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末划定,现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尚属过渡性质。待划界后,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尚需重新修改。 2、协定水域 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3、协定中所规定的水域和管理 协定规定了五种不同性质的水域,即: (1)3040N线以北(两国领海外)的东、黄海海域; (2)“暂定措施水域” ; (3)“暂定措施水域”东、西各侧外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4)27N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12530E线以西的水域; (5)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 如

9、图3-1所示。 4、有关暂定措施水域的管理办法 (1)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 根据2001年12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主要是: 1)在该水域内作业渔船数控制在不超过1996年水平。 2)中日双方在每年7月底前将该水域前一年的渔获量按主要作业方式、主要鱼种分别统计通报对方。 3)中日双方在每年7月底前交换该水域许可作业渔船船名簿。 (2)1996年在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量 1)中方 总作业船数20612艘;总渔获量213.6万吨,其中: 拖网 17675艘、渔获量 186.8万吨; 围网 204艘

10、、渔获量 8.9万吨; 剌钓 1463艘、渔获量 9.4万吨; 其他 1267艘、渔获量 8.5万吨。 2)日方 总作业船数978艘;总渔获量10.925万吨,其中: 拖网 69艘、渔获量 1.1372万吨; 围网 282艘、渔获量 8.7183万吨; 延绳钓 205艘、渔获量 0.22万吨; 其他 422艘、渔获量 0.8495万吨。 (3)1996年在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量通报内容的规定 1)中方 作业方式:拖网渔业、围网渔业、剌钓渔业、其他; 鱼种:小黄鱼、带鱼、马鲛、鲳、鲐 鯵类、虾蟹类、头足类、其他。 2)日方 底拖网渔业:黄鱼类、带鱼、海鳗、其他; 围网渔业:

11、鲐鱼类、竹荚鱼、沙丁鱼、其他; 延绳钓渔业:方头鱼类、河豚类、鲣、金枪鱼类、其他; 其他渔业。 (4)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 任何一方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的渔船分别由船旗国处理。但缔约一方发现谛约另一方的国民或渔船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时,可就事实提请该国民和渔船注意,并事实和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通报,采取必要措施后,将其结果通报对方。 (5)我国农业部对中方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采取的管理措施 1)实施入渔船数许可分配,其原则是以“毗邻该水域的省为主,兼顾相邻省市,适当照顾其他海区”; 2)经许可入渔的作业渔船应遵守的规定有必须具备适合本水域的适航证书;已取得有

12、效的捕捞许可证;悬挂作业许可标志;应准确和及时填写捕捞日志。 5、有关中方渔船进入日方管辖水域的有关规定 (1)鱿钓作业 根据中日双方协商结果,日本同意中方鱿钓渔船进入日本海和太平洋的日方专属经济区内从事鱿钓作业。作业范围的规定是: 根据表1、2可以看出,有关入渔许可的内容包括有作业水域,作业时间,作业渔船的种类、吨位和船数和渔获配额上有所调整外,其他许可内容未变动。在实施上述入渔许可内容中,应特别注意,允许捕捞对象和渔获配额,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等。事实上在20002004年期间,在作业船数的是其他限制条件的有关规定。 中韩渔业协定的基本内容发布日期:2001年6月20日1、中韩渔业协定何时生效

13、?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2、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32度11分至北纬37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效期为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

14、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3、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采取什么方式管理? 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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