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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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无需填写)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隶属市场主体 (单位)类型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经营期限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 关公布的经营 项目分类标准 办理经营范围 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 部门共享信

2、息项相关内容。)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经营期限长期 口年变更登记/备案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变更/备案/改制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 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 企业分支机构改制。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注销方式普通注销简易注销注销原因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口被依法责令关闭。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口其它原因:。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债权债务清理(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不

3、填写)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负责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姓名国别(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任免文件经决定,免去的负责人职务。经决定,兹任命为负责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冋意不冋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申请人

4、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 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 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签字:隶属企业(单位)盖章年月日注

5、:1、申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 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 业投资人签字; 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附表 1联络员信息示有关规定。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房屋性质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农村自建房产权所

6、有人/联系手机/不动产权证号(或房产证号)使用权取得方式自有 租赁 其他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是 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 经营场所分离是 否实际经营场所法院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电子邮箱:电话或传真: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 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 实际一致。2. 申请人已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

7、所在建筑物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安全要 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 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车棚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3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 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 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 农村自建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进行建筑安全评估(鉴定)。5.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

8、偿依据。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使用信息申报承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已获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 方书面同意;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 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 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 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9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 项目。10.上述填报确认的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等)真

9、实、准确,能够及时、 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视为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住所变 化未及时更新,或拒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视为送达。承诺的市场主体在诉讼时, 如果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 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1.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 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10、(经营者)填写:* A 刁$丄廿 J丄半 丄廿奏 砧 占 內 厶 內 H 卄 工 土 口 匸岂/口口卫二丄:!古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 月 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 围登记;2. 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 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 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承诺书_ (登记机关

11、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 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 营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所选择的经营 范围不涉及未申报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非禁止投资领域,领 取营业执照后,也不擅自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

12、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 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 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 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 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 (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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