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并网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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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并网管理办法6篇 书目 第1篇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平安管理方法 第2篇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3篇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的管理方法 第4篇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5篇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6篇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牢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

2、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安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

3、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平安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限制、自动电压限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爱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 (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行有干脆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4、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方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根据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帮助、协作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协作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

5、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确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养满意要求的专家参与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精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担当相应责任;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

6、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依据本方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方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的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牢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

7、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安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

8、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平安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限制、自动电压限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爱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 (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行有干脆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方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

9、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根据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帮助、协作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协作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

10、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确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养满意要求的专家参与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精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担当相应责任;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依据本方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

11、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方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当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平安、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平安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平安生产监管方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其次条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需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

12、)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方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平安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平安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改变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平安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电网平安,应进行并网平安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平安性评价。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

13、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其次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平安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详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平安性评价和平安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依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干脆组织,也可以将平安评价的工作托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主动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工作,保

14、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阅历和专业学问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采纳举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有丰富的专业学问和专业阅历,熟识所在电网的平安技术标准; (三) 工作仔细,责任心强; (四) 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实力; (五)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依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困难程度的不同 ,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平安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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