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考勤制度(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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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学院考勤制度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规范考勤制度,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如下:一、每周星期二下午的例会,办公室在公示栏公布,学院不再另行通知。周二以外的会议由办公室临时通知。二、对于每学期第一次会议,最后一次会议,年终考核的会议、考务工作会议,以及其它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请假须向学院主管行政的院长书面请假。三、会议签到表由学院办公室带到会场以后,由各位老师在开会前签到,对于开会迟到和旷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者在签到表上登记、注明,并经学院行政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以便存档。四、开会迟到_分钟记迟到一次,迟到超过_分钟记旷工半天。迟到三次记旷工半天。旷工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和学校

2、年终考核有关规定处理。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四条出勤情况与经济效益挂钩,也是教职工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并做为调资、晋职、评选先进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考勤第五条全院教职工(除各系的专任教师外)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八小时工作内一律考勤

3、。第六条各系专任教师实行工作量制度和考勤记录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即教师除上课外还必须完成和参加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工作或_的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等_活动,否则按缺勤处理。第七条各单位由专人负责考勤,并在报考勤记录同时附原始签到记录(教师周一、周三、党政部门附周一、周三、周五原始签到表)考勤表由单位_签名加盖公章后于每月_日前报人事处。第八条总务处等承包处室,根据学院的有关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学院成立由院人事处、院办、党办、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考勤监督小组,每月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两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出勤情况的依据。第三章各种假期的规定一、病假第十条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

4、,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院卫生所出据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出差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卫生所_盖章,填写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休假。第十一条病假连续两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有原就诊医院的证明,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院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上班。第十二条连续两个月病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工作不满一个月又病休的,病假前后时间连续计算;满一个月以上,病假时间重新计算。第十三条病假连续五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_月内又因原病病休的,病假时间从第一次病假开始累计。二、事假第十四条教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

5、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三、婚假第十五条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_周岁,女_周岁)结婚时给婚假_天。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男_周岁,女_周岁)除法定的婚假外,按女方年龄计算,满_周岁的增加_天。满_周岁增加_天,满_周岁以上的增加_天。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如确因工作离不开,经批准可推后休假,但不应超过本学年。四、产假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为_天。其中产前假_天,产后假_天;难产的增加_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_天。晚婚晚育者,产假增加_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增加_天。第十七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

6、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_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_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_天。第十九条产前假和产后假应分开休,如因提前生育,前前休假不足_天的可与产后合并使用。第二十条女教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产假时间可相应顺延。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计划生育外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五、探亲假第二十二条凡工令满一年的教职工(含合同工制工人)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待遇。第二十三条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_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探

7、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本院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经批准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第二十四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和外出进修一年以内者,不享受探亲假,利用法定节假日可以探亲以及家居西安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假。六、丧假第二十五条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七天。如期满还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七、其它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各种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请事假,_月以内工资照发,从第_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_%;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_%。请事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8、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_%;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_%。第二十八条病假在二个月肭的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_%;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_%。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_%;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_%。第二十九条二十四、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_各部门授予的

9、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第三十条教职工病、事假或病事假合计超过半年的,扣减一年工龄,同时考核不能合格,且不能正常升工资。第三十一条每月事假五天(除休息天外)或病假十天,或病、事假合计十五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_%。每月事假十天或病假十五天或病事假合计二十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相邻两月病事假连续达到以上时间者,也按以上标准扣发。半年内事假累计二十天、病假累计三十天或病事假累计二十五天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按国家及我院规定休婚、产、丧、探亲假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照发。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2、请假

10、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_者;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_分配和调动,不完成_分配工作者。第三十四条旷工不满一天者,给予批评教育,本人检查;旷工一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三天以上者,除按扣发工资并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旷工十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报院给予纪律处分;旷工_月以上者,开除公职;因旷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追查责任,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公职。第五章请假手续和批假权限一、请假手续第三十五条凡教职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并出示证明(加盖本院卫生所章

11、子的病假条、产假通知等)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考勤员收存,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第三十六条凡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前提出申请。外地以发电函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三十七条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托人持证明代办,代办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第三十八条连续请假者,应连续交验指定公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本卫生所公章),不得一次请假,长期超假休息。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假满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后果自负。二、批假权限第四十条教师请假十天以内系领导批准,十天以上由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他教职工凡请假三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科、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经年在系、处

12、、部、室领导审批。凡事请假在十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积超过二十天还需请假者,由系、处、部、室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十天以上由人事处批准。第四十一条婚假、产假、丧假按制度规定的假期由系、处、部、室领导批准,在此期间以外需要请假者,按第四十、四十一条办理。第四十二条院领导请假上级规定执行。系、处、级干部请假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需经上一级领导批准。第六章其它第四十三条教师工作量考核,按学院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我院专任教师二年审验一次助教资格,凡一年无课又不参加_活动者,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办法与之配套的奖惩办法,对出满勤,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

13、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表扬,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处罚。对无礼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者,报学院并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各系专任教师,没有担任教学任务,又不参加院、系、教研室_的活动,按缺勤计,如连续两次或多次不参加者可从第一次缺勤开始按连续缺勤计算。有教学任务教师,不参加院、系、教研室_活动的,每缺一次,扣一天出勤。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必须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对不如实反映出勤情况,_、虚报者,要追查主管人员的责任,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学院每季度通报一次考勤情况。每年对考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优秀考勤员及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谎报、虚报者给予批评处罚。第四十

14、七条本规定从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_年_月_日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各系、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严明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病假第一条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的病休建议书,转院治疗者,需具有校医院的转院证明,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查。第二条教职工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须将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第三条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教职工,其两个半日的病休按病休一日计算。第四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一)工资

15、待遇。按国发_文件规定执行。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_津贴构成,下同)全额发给。2、病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二)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地方补贴及保留津贴的_%,扣完为止。(三)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奖金、岗位津贴的_%,扣完为止。第五条见习期、学徒期病假超过六个月,所有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第五条病假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病假内。第六条第七条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医疗期间只发工资。事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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