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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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法规、制度发展概况 回顾半个世纪以来的安全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教育法规和安全培训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1954年,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在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决定还对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行各业遵照执行。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程要求:对各级管理生产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

2、,应进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科技知识教育和考核,并作为晋职升级的参考依据。 16年3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习称“五项规定”,安全教育就是其中的一项。该规定要求:对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国务院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98年月日,国务院在给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的批示中强调:要有计划地

3、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令、法规、条例、规定、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大家增强法制观念,遵章守纪。 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了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提出在全国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有计划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据统计,上个世纪8年代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先后建立了近8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各行业、企业建立了数千个劳动保护教育室。这就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个网络体系:宣传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科技人才,训练安全管理干部,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学术活动,推广劳动保护经验及安全生产成果。劳动部还在江西省九江市建立了国家劳动保护教育中心

4、,这是我国安全培训的重要基地。 198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中重申:“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厂矿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制订计划,在短期内对现有职工普遍地分期分批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特别是对新工人,必须坚持进行入厂、车间、岗位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操作。”“没有进行三级教育必须重新补课”。 19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规定:对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工人都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19年10月5日,劳动

5、部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并制定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大纲。厂长、经理不仅要懂经营管理,还必须懂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还必须考试合格,取得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证书,方可任职。这一规定首次将厂长、经理的安全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191年9月2日,劳动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年11月3日,又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大纲,大纲强调,对六大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独立操作能力、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课时、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范围和方法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

6、用。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7、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发企业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首次将倡导安全文化写入了安全教育制度。 该规定对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有如下要求:(一)企业新职工上岗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0学时;(二)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对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通过国家技能考核,持证上岗;(五)对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8、,合格者方能上岗;(六)对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该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企业管理人员,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也在内容、学时、考核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对安全教育的组织管理也有具体要求:(一)企业安全教育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二)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年度计划和中长远规划,在人员、资金和物质方面应予保证;(三)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制度应包括: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教育等;

9、(四)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教育档案制度,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 202X年6月日,安全生产法颁布。该法对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教育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了明文规定,不执行或有违反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使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被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导之中,违者要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不断提高安全培训及安全科技文化知识宣传普及的质量和水平。 202X年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10、该意见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条款,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提出了若干条政策和法规性意见。同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印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实际上,该意见所指对象,应属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范畴,只因这些从业人员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直接从事这类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比一般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更综合的技能水平;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列入准入控制之列。 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1、1949年8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发展初期。这一阶段虽然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干扰;但血的教训很多,从反面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1980年194年):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在全国蓬勃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建立了近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700余个企业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室,三级教育制度得以完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起来,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并推行了资格认证制度;在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的宣传普及,安全干部及安技人才的培养,劳动者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的提高方面有长足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第三阶段(194

12、年22X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阶段。在劳动法中,把职工享受劳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当成一种权利。该法有四条涉及职业教育与培训,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9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条文,对三级安全教育,企业法人代表,厂长、经理安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班组长及安全员的教育,组织实施和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人、财、物的保障,教学大纲、考核内容,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发证等都有了明确的规

13、定,是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规章,是对劳动法有关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发展。 第四阶段(202X年至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从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入手,重新调整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发挥法制的强制作用,加大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推动了安全生产。特别是20X年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两个意见,将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及教学大纲、考核内容、统一发证、持证上岗正式列入意见之中,使安全教育制度化、培训规范化,将考核发证、监督检查等纳入法制轨道,更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人才开发,也有利于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更有利于我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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