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3603595 上传时间:2024-01-02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46.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39(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般法规理暂行19971式试点202X9法202X16 理暂行1997 年月日批准年月日 证委发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安康、稳定开展制定本。第二条 本所称以下简称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方式即通过发行集中者的资金由托人托由理人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第三条 资产于托人和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第二章 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第五条 的设立必须经中国监视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六条 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式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 第七条 申请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2、 主要发起人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信托、理;(二) 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亿元主要发起人有年以上从事经历、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理除外;(三) 发起人、托人、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四) 托人、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式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可以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者公布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第八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一) 申请;(二) 发起人及协议;(三) 契约和托协议;(四) 招募说明书;(五) 、信托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年的财务;

3、(六)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书;(七) 募集方案;(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前款契约、托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九条 发起人认购占总额的比例和在存续间持有占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十条 封闭式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亿元。 第十一条 封闭式扩募或者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 (一) 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平均收益率;(二) 托人、理人最近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三) 持有会和托人同意扩募或者续;(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或者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于募集前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

4、说明书。第十三条 封闭式的募集限为个月自该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批准规模的的该方可成立。式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亿元的该方可成立。封闭式募集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批准规模的的该不得成立。式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亿元的该不得成立。发起人必须承当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存款利息必须在天内退还认购人。第十四条 式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成立后理人、托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提出上申请。上规那么由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 托人和理人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人托资产委托理作为理人理和运用资产。第十

5、六条 托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托人、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其高级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 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托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平安保全部资产的条件;(五) 具备平安、高效的清算、交割才能。 第十九条 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平安保的全部资产;(二) 执行理人的指并负责名下的资金往来;(三) 监视理人的运作发现理人的指、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四) 复核、审查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及价格;(五) 保存的会计帐册、记录年以上;(六) 出具业绩提供托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

6、和中国人民银行;(七) 契约、托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托人必须将其托的资产与托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托人必须退任: 一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的; 二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人符合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以上的持有人要求托人退任的;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人不能继续履行托职责的。第二十二条 新任托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托人方可退任。原任托人托的无新任托人承接的该应当终止。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理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设立理应

7、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信托; 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年连续盈利; 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亿元; 四拟设立的理的最低实收资本为万元; 五有明确可行的理方案; 六有合格的理人才;(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 第二十五条 理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理业务;二发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契约的规定运用资产并理资产; 二及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收益; 三保存的会计帐册、记录年以上; 四编制财务及时并向中国证监会; 五计算并资产净值及每一资产净值;(六) 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式的理人还应当

8、按照有关规定和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理人必须退任: 一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的; 二托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理人符合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以上的持有人要求理人退任的;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新任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理人方可退任。原任理人理的无新任理人承接的该应当终止。第四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持有会; 二获得收益; 三监视经营情况获取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四申购、赎回或者转让; 五获得清算

9、后的剩余资产;(七) 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持有会: 一修改契约; 二提早终止; 三更换托人; 四更换理人;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事项经持有会作出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契约; 二交纳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当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及其他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五章 运作与监视理第三十二条 成立前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运用。 第三十三条 的组合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个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资产总值的;(二) 个持有家上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资产净值的;(三) 同一理人理的

10、全部持有家发行的不得超过该的;(四) 个于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资产净值的;(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制止从事以下行为:(一) 之间互相;(二) 托人、商业银行从事;(三) 理人以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名下的资金买卖;(四) 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承销或者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自营业务;(五) 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六)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七) 国有企业违背有关规定炒作;(八) 将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九) 从事信誉交易;(十) 以资产进展房地产;(十一) 从事可能使资产承当无限责任的;(十二) 将资产于与托人或者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发行的;(十三) 中国证监

11、会规定制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式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债券以备支付赎金。第三十六条 托人的托费、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契约和托协议中订明。第三十七条 托人、理人应当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 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募集、交易、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展检查、稽核。托人、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回绝、阻挠。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封闭满未被批准续的; 二经批准提早终止的;三因重

12、大、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资产进展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中国证监会监视清算过程。 第四十二条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持有人持有的占资产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第六章 罚那么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募集或者变相募集资金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责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上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责停顿交易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理或者擅自从事理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

13、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托业务的责停顿托业务没收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托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的资产与托人的自有资产分开或者对资产未实行分帐理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并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理人违背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理人违背本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有本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理人或者托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理或者托职责的或者严重渎职造成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暂停、撤销其理业务资格或者托业务资格。第五十一条 理人或者托人违背本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回绝、阻挠依法进展的检查、稽核的责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但是对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