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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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全县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县电力企业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县能源局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2、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四条各电力企业、在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

3、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电力企业、在建项目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县能源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电力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跟踪和协调指导责任。第六条县能源局加强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工作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章事故隐患的发现与认定第七条各电力企业、在建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情况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县能源局。第八条县能源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必须落实监管和监护责任;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移交并记录备案。第九条县能源局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组织各电力企业、在建项目单位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做到排查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督查、有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县能源局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受理、记录建档、移送转办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5、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危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核查、处置。第十条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国家及行业标准有认定依据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具体认定标准的,由县能源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定。对于涉及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认定。第四章重大隐患的整改第十一条各电力企业、在建项目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二)负责整改

6、的机构和人员;(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整改的时限和要求;(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其他与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整改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设置警戒志。第十三条县能源局要加强对整改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能源局申请验收销案。

7、县能源局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者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整改责任单位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并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十五条对于整改投入大、涉及面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后,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监控责任。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

8、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六条整改责任单位和县能源局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挂牌文件、整改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三)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进度、资金落实和应急预案等情况记载;(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影像资料;(五)申请销案或者延长整改期限的书面报告;(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能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三)未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六)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八)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九)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第十八条县能源局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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