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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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 破产法)在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终于面世,并于2007 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 产法。在中国已有的市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市场交 易法(即合同法、证券法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法,破产 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系, 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破产法在其第一条即阐明了它的立法宗旨:为公平清理债权 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

2、本质特征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规则, 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 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作为一种集体清偿机制,它可以保障债 权在债务人丧失完全清偿能力时的公平实现,解决多数债权在债务人 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的清偿矛盾,使得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都 能得到公正、公平的清偿,并取得有效率的结果,从而维护全体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保障经济秩序。事实上,作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债 权人最为关注的事莫过于其债权如何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 度的实现并尽可能的减少债权损失。围绕这一焦点问题,笔者试着从 现行企业破

3、产法的有关规定入手,就我国的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 度谈谈自己的愚见。一、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 务人财产。同时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 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笔者注意到,破产法并没有把企业破产宣告前已作为对外债 务担保的部分财产即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 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 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

4、并且 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 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同时,针对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和国家权益的破产 欺诈行为,破产法还设置了较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试行)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其中,破 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 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 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 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 务人

5、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的除外。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 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调性规定。破产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 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上述制度 的设置保证了破产时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和其他 利益主体权益的最大化实现。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一)有担保债权的清偿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6、一百一十条规定: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 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 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 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法 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

7、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 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不作为” 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 的债权及其属性。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 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 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 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 效

8、率。试想,人民法院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 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 利。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 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二)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再行按一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该法在第四十 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 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前文所述,既然担保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并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那么因管理该物以及实 现优先

9、受偿权时需要的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应该被认为属于破 产费用,在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自不必 烦扰,但如遇破产企业财产无法完全负担上述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 偿权时,利益如何权衡和分配必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问题。解决 方式不外有三:一是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满足部分优先受偿 权,终结破产程序;二是先行满足优先受偿权,剩余财产支付破产费 用,终结破产程序;三是确定一定比例,分别部分支付破产费用和部 分满足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如何理解放弃继承的法律效htt p:/ tml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htt p:/ tml协议离婚会遇到 哪htt p:/ tml婚怎样分公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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