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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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温州市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IATION,英文缩写:WTA。 第二条温州市跆拳道协会是全市跆拳道运动爱好者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跆拳道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交流,发展跆拳道事业,促进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

2、主管单位是温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温州市体育总会、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温州市锦绣路温十七中综合楼8楼 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和个人会员制。 本会接纳各县(市、区)和其它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发展温州市跆拳道协会单位会员;并吸纳热爱跆拳道运动,热心跆拳道事业发展的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单位会员必须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具有

3、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凡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热爱跆拳道运动,热心跆拳道事业发展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

4、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会发展跆拳道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5、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

6、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

7、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8、、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9、、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温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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