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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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框架协议书本 由以下各方于年 月 日在 署:甲方:身份 号: 系地址:乙方:身份 号: 系地址:丙方:身份 号: 系地址: 于上述各方有志于探索以新型合作模式, 共同开 国内房地 市 , 各方充分 商,就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 : :各方: 是指 署本 并投 立母公司的各位股 的合称;母公司: 指各方共同投 在市工商登 注册的xx 房地 1 / 6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指由任何股东提供,且经母公司论证,依据本协议确定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参加人: 指同意某一项目的实施,并愿意参加的股东,以及不同意某一项目的实施,但仍愿意出资的股东。项目公司:指母公司为实施某一项目在项目所在地, 以自

2、身名义设立并由项目参加人实际运营的、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核心股东:指在母公司投资, 且在项目运营中发挥关键作用,依据本协议第 条确定的股东。1 合作模式1.1 以上各方同比例投资设立xx 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母公司) ,以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寻找、 调查、论证具有投资价值以及开发前景的房地产项目;1.2 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定后(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参加人共同合作, 以母公司的名义融资, 并在项目开发地设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1.3 项目参加人以项目公司的名义投资项目, 本协议项下任何项目公司、

3、项目均独立核算, 任何项目风险由该项目参加人同比例承担;任何项目收益由该项目参加人同比例分配。2 组建母公司2.1 公司名称:市 xx 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建议将母公司设立为咨询公司,但咨询公司投资实体公司是否有限制,请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2.2 经营范围:房地产行业资讯收集、政策研究、房地产2 / 6投资咨询等(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2.3 注册资本:元,由各方同比例投入;2.4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2.5 法定代表人:。3 成立项目公司3.1 各方均可将自己拥有、 控制的房地产项目或获悉的房地产项目推荐给母公司, 母公司经论证,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核心股东一致同意实施的

4、,方可实施。3.2 项目公司以母公司名义在项目所在地设立, 由项目参加人组建并运营项目公司。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任何项目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出项目,任何未参与项目的股东也不得中途加入项目。3.3 根据项目所需开发资质确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项目公司所需注册资本金由母公司在项目参加人内部募集,并按照届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倍确定募集资金利息。3.4 项目公司后期开发所需资金,由项目开发公司在项目参加人内部募集, 并按照届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倍确定募集资金利息(注: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3.5 在项目公司建设、运营项目期间,所有项目参加人共同组成该项目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权对项目开发的成

5、本进行监督、质询、提出建议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4 核心股东职务和分工4.1 甲、乙、丙三方为母公司核心股东;4.2 甲方担任母公司的董事长,负责母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外部事务,对公司经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4.3 乙方担任母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对公司经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4.4 丙方担任母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经营财务收支事3 / 6宜,对公司经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5 利润分配方式5.1 任何项目的经营收益在除去募集资金成本和建设开发成本后的利润部分返回母公司,由项目参加人按照同比例分配的原则分红;5.2 任何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成并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返回母公司

6、,由项目参加人按照同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5.3 在项目收益按照上述约定分配后,项目参加人一致同意,各拿出所获收益的% ,奖励核心股东及项目提供股东,并按照同比例原则由核心股东及项目提供股东分享。6 股权以及权益转让6.1 母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6.2 母公司股份只在公司股东内部之间流转,任何股东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6.3 任何股东转让母公司股权时,由其他股东按照同比例原则受让。6.4 任何股东转让母公司股权时,其转让价格均按照原始入股金额确定。6.5 任何项目参加人未经全体项目参加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项目中的权益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

7、7 保密及信息披露7.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各方及项目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具有承担保密的义务。参与谈判的各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谈判信息和内容,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相互提交或传递的商业秘密、商业信息、资料、技术、文件、合同,及口头、书面达成的各种协议等。4 / 67.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7.2.1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获取的信息和资料;7.2.2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 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7.2.3 如果本协议标的未能完成、母公司因

8、故未能成立,各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各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7.2.4 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8 协议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8.1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8.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8.3 核心股东拟转让其在母公司的股权;8.4 母公司成立三年内,未实际运营任何项目;8.5 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终止情形。9 附则9.1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9.2 本协议的修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修改无效。9.3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变更或不明的地方,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4 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9.5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 / 6(本 无正文, 字 )甲方 字:乙方 字:丙方 字:丁方 字:戊方 字: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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