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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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应有所限制 发表时间:2009年12月22日 关键字:雇员 追偿权 阅读次数:501 案件简述: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雇主在向该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制,以免造成其与雇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应有所限制安徽淮北中院判决朱振军诉黄守民、朱克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雇主在向该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制,以免造成其与雇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案情 自2004年起,朱振军雇佣黄守民、朱克翔二人为其驾驶员

2、,从事货物运输。2006年10月25日,朱振军指令二人将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安公司)的300件全棉印花布自淮北运至上海。朱克翔、黄守民交替驾驶车辆,当晚9时许,黄守民驾车行至芳茂山服务区时,发现车上绑布的绳子被割断,油布被划破,部分货物丢失。二人随即电话通知朱振军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货物运到上海卸货时,确认少了51件。2006年10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予以立案。但该案至今未侦破,且未作出任何结论。 朱振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1.32l248万元。裁判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守民、朱克翔二人与朱振军系雇佣关系,二人在完成

3、朱振军安排的货物运输途中除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外,还应当尽到对运输货物的善良管理义务。二人在开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货物大量丢失,应当认定二人对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朱振军作为雇主,在货物丢失原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先行对货物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雇主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存在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害,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鉴于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对造成财产损失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如让其全额赔偿也显失公正。

4、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二人的过错程度,二人应当赔偿朱振军实际损失的70为宜。朱振军尚未实际赔偿天安公司损失的部分,不予支持,但其可以待实际赔偿后另行提起诉讼。判决:黄守民、朱克翔连带赔偿朱振军经济损失39464.3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宣判后,黄守民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朱振军的诉讼请求。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货物丢失的数量约占总量的六分之一,货物丢失的路段是封闭的高速公路,事发时间又是夜间。同时,货物丢失的确切原因报案后至今未能查明。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存在重大过失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是,黄守民、朱克翔二人作为驾

5、驶员,其职责应当不仅限于安全驾驶,其对于在途运输的货物也应当负有一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货物丢失将近5吨之多,而且是在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实际控制车辆期间,故应当认定其对于货物丢失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过失,二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保护弱者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对于运输货物的在途风险,车主有能力通过专人押车等形式加以防范。否则,若将该风险完全交由雇员承担,那么雇佣法律关系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将不存在实质差异,将造成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明显有失公平。在货物丢失原因至今未能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斟酌全案案情

6、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朱振军现在仅实际赔偿天安公司56377.62元,该数额应认定为朱振军迄今因货物丢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黄守民、朱克翔二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以其应共同承担其中的30为宜。 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黄守民、朱克翔连带赔偿朱振军16913.29元;三、驳回朱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析 本案两审法院均认定,雇主对于因雇员过错所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在雇主向第三人赔偿

7、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两审法院在主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未发生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在处理方式上的差异显而易见。在对于两名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两方面,两审法院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 与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鉴于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对造成财产损失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如让其全额赔偿也显失公正。一般而言,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经济地位严重不对等,所有的现代法治国家,莫不在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上体现出对于身处弱势地位的雇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因此,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制,以免造成其与雇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 本

8、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是,刑事案件立案后长期没有结果,而且最终很可能无法破案。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审理,理由并不充分,也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化解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故不足取。当然,如果刑事案件事后侦破之后,并不妨碍各方当事人到时再行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 其二是,一审法院在认定两名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未能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案情,例如货物丢失的事发路段是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事发时间是在夜间,且事发的确切原因报案后至今未能查明;同时,从法理上分析,雇佣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也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雇员在货物运输途中的责任不能等同于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据此,认定两名雇员重大过失的理由未免显得

9、生硬牵强。 本案案号为:(2009)濉民一初字第180号,(2009)淮民一终字第0255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 文可以这样说,李某与邓某是雇佣关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是一种侵权关系,在雇主对外承担了其雇员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后,雇主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这要取决于雇员对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有过错即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因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雇员按雇主的要求履行职务时,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存在违约,也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雇员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

10、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11、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是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员工过错与企业追偿作者

12、: 发布时间:2008-02-21 09:04:50 来源: 文章正文 网校课程 资料下载 圈子话题 论坛 老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在一次施工中,他因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一个路边行人受伤。建筑公司承担了伤者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并支付了数额不菲的补偿金。事后,公司认为老王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于是要求他补偿公司承担的全部费用。考虑到老王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改为每个月扣除老王的一半工资。老王认为不应让他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一是自己为公司工作导致他人受伤,公司理应为此承担责任;二是自己工资有限,每月扣掉一半后不够养家糊口;三是公司已对他进行了批评和行

13、政处分。双方虽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FONTPL1QRH9BBSRBBRPK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企业有权向职工追偿吗?如有,追偿权的行使是否毫无限制?公司有权向员工赔偿吗?我们知道,雇员于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或侵权,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雇主替代责任”。那么,在雇主向受害的第三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是否拥有向受雇人求偿之权利呢?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法律在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一般都肯定雇主对受雇人的求偿权。这主要是基于规范雇员职务行为的需要。如果雇员不能谨慎行事,就不能减少损害的发生。同时,这一权利也可以防止雇员趁受雇之机,

14、为所欲为,任意损害雇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雇主的损失。FONTPL1QRH9BBSRBBRPK但是,各国法律对雇主追偿权的行使也有严格的限制,主要是把雇主的这一权利限制在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出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这可以避免雇主滥用追偿权,损害雇员的利益。不难理解,雇员是在雇主的安排下工作,在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时,不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都要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遗憾的是,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雇主追偿权的问题没有涉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

15、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条司法解释中肯定了雇主的追偿权,同时也明确了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主方可对雇员行使追偿权。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法理和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惯例的。FONTPL1QRH9BBSRBBRPK从本案来看,作为雇主的建筑公司对作为雇员的老王享有追偿权吗?显然,作为一名熟练工人,老王在操作中违反规定,是具有重大过失的。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是有权向老王进行追偿的。FONTPL1QRH9BBSRBBRPK但公司应怎样向老王进行追偿呢?它可以要求老王作出全额赔偿吗?企业如何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虽在司法解释中肯定了雇主对雇员具有追偿权,但应如何行使此权利(即行使的有效要件)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给雇主追偿权的行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结合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一般来说,行使雇主追偿权的有效要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雇员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才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在无过错或一般性过失情况下,雇主不能向其最偿。FONTPL1QRH9BBSRBBR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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