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城信贴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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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发挥其合理引导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到期目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2、贴现业务是指我社购入票据持票人持有的已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未到期票据,从而为持票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或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我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风险防控、合理分工制衡、兼顾操作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管理第六条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业务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3、未经授权不得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七条 贴现业务纳入对金融机构客户(承兑行)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承兑行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八条 票据中心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负责贴现业务的协同营销和推动;负责贴现业务新产品的开 发;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经授权负责贴现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协助总社进行贴现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负责集中运营全辖的转贴现业务。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在对客户授信审核中履行尽责审查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贴现业务叙作情况、控制授信风险。 第十条 营业部门(柜台

4、)负责贴现业务手续的具体操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审核贴现业务,侧重于审核控制贴现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对拟办理贴现的承兑汇票的商务背景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承担审核责任。负责建立贴现业务台帐,并按规定,按户管理原始票据以外的贴现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处理由于票据本身操作性和技术性原因引起的问题和纠纷。第十三条 对于贴现业务项下的垫款,在符合行内规定的移交标准前提下,可移交授信执行部门,并根据逾

5、期原因,分别由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协助授信执行部门进行催收。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十四条办理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有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第十五条 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第十六条 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期限在6个月以内、经查询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七条 贴现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第十八条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6、贴现金额:要求贴现的单张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条 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浮动,但最高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上浮)。第二十一条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银行的范围和标准:支持支行办理省内票据贴现,对省外贴现业务则从严掌握,具体原则以对公业务授权文件为准。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二十二条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经营原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业务经营指导思想,自觉合规经营,增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措施,结合案件防控,认真抓好票据风险的排查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各银行机构一旦

7、发现票据风险,要在第一时间查清风险原因和具体情节,并向上级行和当地银监部门报告;如果构成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加大案件侦结力度,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今后,对于发生票据业务案件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或暂停该银行机构的票据业务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严格防范违规风险。一些银行机构受利益驱动,对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甚至由此导致贴现后产生的融资资金用于违规用途;一些银行机构自己签发、自己承兑、自己贴现,以银行承兑汇票之名行变相发放贷款和融资之实;还有一些银行机构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暂时降低

8、不良贷款的方法。这些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加大了银行风险。因此,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签发、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逆程序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条件;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等跟单资料,确保票据承兑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等票据跟单资料,确保贴现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必要时,审查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防范信用风险。一些银行机构对票据承兑后,由于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不足或因不愿履行合约造成银行到期被迫

9、垫款,形成资金风险或损失。因此,注重并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是防范银行票据承兑业务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一要加强对承兑业务的授信管理,将承兑余额统一纳入授信额度严格控制;二要加强对承兑业务的审查跟踪管理;三要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承兑资金的帐户的封闭管理,防止企业挪用。第二十五条 严格防范诈骗风险。一些不法客户以承兑申请人身份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担保等形式,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或票据转让等形式套取银行或他人财物,票据到期后使银行发生垫款。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伪假票据诈骗,例如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银行或企业已签发、承兑过的真票据中选择一张或数张进行复制,达到以假乱真,骗取

10、资金或财物的目的,即所谓克隆票诈骗。此类票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票据查询,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强的情况。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警惕,提高技防水平。要对签发人采取电话、 传真、实地等多种查询手段,尤其注意同一票据已有多家查询的特征,以达到确保安全的目的。要深入实际,多方调查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 严把承兑前的审查关。严防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防范操作风险。银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涉及当事人较多,业务流程复杂。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不精甚至违规操作,是产生票据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银行机构因审查不严买入欠缺要素、要素冲突或要素不合规票据,使这些票据形成无效或权利障碍风险。各银

11、行机构要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重点抓好落实与执行,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银行机构内部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要认真审查背书转让、设定质押以及被公示催告等情况,妥善处理无效或权利障碍票据,避免风险损失。要教育广大干部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科学整合票据业务经营管理方式。目前一些银行机构票据业务经营权下放、分散,个别银行基层机构票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经办人员素质低下,不利于票据风险防范管理。各行要本着防范风险、适当集中经营的原则,科学整合机构,整合流程,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提高票据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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